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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注不符规定 卖家被判十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6-03-14 19:0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记者 唐娟 通讯员 庄园 王梅翠)家住江苏常州武进区的消费者刘先生至某卖场购买了几箱营养麦片,但因为产品包装上宣传的营养成分与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下,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商家对其进行十倍赔偿。14日,记者从常州武进区法院获悉,法院经审判,支持了消费者刘先生的诉求。

  2015年6月,刘先生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至武进区某卖场购买了某品牌营养麦片。食用后发现麦片的营养标签存在诸多疑点。在麦片的包装上印有“镁是能力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等字样,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镁和维生素B12及其含量。刘先生认为厂家及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

  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商家辩称,麦片生产厂家已经对相关包装进行了全线及时整改,工商部门也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刘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

  武进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先生于2015年6月从被告处购买某营养麦片20袋,共计500元。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均标注“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维生素B12、镁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食品外包装依照规定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维生素B12”和“镁”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相应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有能力发现涉案食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故依法应当认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刘先生货款500元,并支付赔偿款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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