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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困难当事人“解困”

  • 发布时间:2015-12-09 05:28: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公众利益。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当事人得不到依法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为涉案困难人群带来希望——

  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救助条件,细化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认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让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重视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障,积极帮助他们缓解和摆脱生活困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有限救助——

  解困难当事人燃眉之急

  “谢谢你们,我的事情给你们添麻烦了”。当湖南省长沙市四季美景社区书记杨威听到曹女士的这句话时,心里既开心又揪心。每次见到曹女士容颜尽毁的女儿时,她都很同情她们的不幸遭遇。

  曹女士和她女儿的不幸要从2012年10月的一个晚上说起。当时,周某某因与曹女士的丈夫黄某发生感情纠葛,便将硫酸泼洒到了曹女士的女儿身上,致其眼睛失明,头部、颈部、躯干等处严重烧伤。后来,孩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曹女士在救女过程中也被烧伤,经鉴定为轻伤。

  2014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办案民警多次赶赴曹女士家里,了解受害孩子的救治、生活情况,沟通案件进展情况。长沙市综治办副主任曹军辉对几年前第一次接待曹女士母女俩时的印象非常深刻,他坦言,没想到巨大的不幸会降落在如此天真无邪的孩子身上。

  孩子受伤严重,前期治疗已花费40余万元,后期治疗费用更是巨大,家庭已无力再承担,可周某某也无力支付受害人治疗费用。为帮助解决曹女士家的困难,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向省、市申请了10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雪中送炭的救助金帮了曹女士家的大忙。

  据介绍,国家司法救助具有补充性、有限性、救急不救贫等原则。“所谓补充性原则,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救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分析,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多元救助——

  搭建协调配合绿色通道

  在湖南省永州市湖塘路保障性住宅小区,身患尿毒症的邓先生拥有属于自己的家。他的客厅里放着些木料、塑料凳、橡胶管,卧室里摆放着一张单人床,床头上挂着装有药品的塑料袋。“我现在每周要去医院做两次透析……大儿子由我的亲戚照看,小儿子已经开始上班挣钱养活自己了。”通过邓先生断断续续的诉说,记者感到,他看到了未来生活的希望。

  6年前,邓先生的大儿子因为琐事与其舅舅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他的大儿子被舅舅砍伤右手,经认定构成七级伤残。对已是智力三级残疾的大儿子来说,未来变得更加艰难。此后,经法院判决,邓先生的大儿子虽获赔,可对方赔偿能力十分有限,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下去。

  “鉴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邓家又非常困难,冷水滩区法院分别向市、区两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邓氏父子申报了国家司法救助,并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先垫付赔偿款6.5万元。”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罗尚国说。

  “执行款要让当事人赔偿,怎么能让国家来赔偿呢?”听说法院帮忙申请了救助金,邓先生起初非常抵触。冷水滩区普利桥镇人大主席宋光远告诉记者,虽然刚开始的时候难以接受,可经过相关部门的思想工作,邓先生最后还是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金。冷水滩区还给他们申请了一套廉租房和低保,并给邓先生的小儿子筹集了当时上大学所需的学杂费,每年还定期给他们发放一定的慰问金。生活安定下来了,邓先生开始专心看病,一家人逐渐走出生活阴影。

  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创新机制、扩大司法救助的辐射范围,是各地积极探索的课题。比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吸收民政、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参与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访救助;河北、云南开发了司法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从申报到审批、发放,全程留痕,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重复救助;江西实行以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为主的申报、发放模式,使国家司法救助与基层组织的教育疏导工作实现了无缝对接。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中央政法委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表示,下一步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精准救助——

  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提供了政策指导。因此,2014年被称为国家司法救助“元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万多名当事人。

  随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建立和实施,各地救助规模进一步扩大,救助效果进一步增强。到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记者调研发现,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同案不同助”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救助审批、资金发放的时间长,让救助的及时性大打折扣。

  同时,司法救助资金在规模上仍然不足,往往与当事人希望获得的补偿有很大缺口。这就要求实行精准救助,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比如,湖南根据每个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条件探索细化标准,省级案件的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被害人死亡的一般救助3万至5万元;对于多人死伤或伤残等级较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需求较大的特殊案件,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较大额度的救助。

  据介绍,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确保当事人实际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虽然《意见》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还属于‘框架性’的规定,这个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还有待完善。建议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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