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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

  •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5:2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此外,相关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还明确了六种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具有四类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需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无需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税收规定是,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汇总纳税企业五类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筹办期间的企业,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可以延期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经核准延期一定时间申报的制度。延期申报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火、风灾、地震等;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地域性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公告延期申报期限。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作者单位: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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