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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月1日起启用新版

  • 发布时间:2015-08-05 06:29:29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巴家伟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方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筛选了纳税人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公司总机构在大连,2014年在沈阳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何时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为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问:2015年3月1日开始经营和5月1日开始经营的纳税人,在2015年7月填写申报2015年第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税款所属期一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税款所属期”一项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根据上述内容规定,2015年3月1日开始经营的纳税人,在2015年7月填写申报2015年第二季度A类申报表时,税款所属期一项应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而2015年5月1日开始经营的纳税人,在2015年7月填写申报2015年第二季度A类申报表时,税款所属期一项应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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