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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柏林到巴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之路

  • 发布时间:2015-11-30 10:57: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即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将于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举行。

  暴风雪、洪水、高温、雾霾、干旱……全球各地此起彼伏的各种极端天气,都在警示人们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忧心忡忡的人类逐渐认识到,用政治手段遏制碳排放,从而解决气候问题,恐怕是目前最有效的措施。终于在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些谈判表面上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本质上还是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逐。

  气候变化谈判不像联合国大会投票那样依票数多寡通过决议,而是要获取全体参会方的认可才能达到满意结果。但世界如此大,各国的国情和诉求各不相同,谈判面临的困难重重。这也是每一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都备受人们关注的重要原因。

  在争论与妥协中,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向前推进着。新华国际客户端在此对历次气候变化大会取得的主要成果作一回顾。

  

  1995年4月2日,柏林气候大会,数万名柏林市民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自行车游行。

  1995年3月底至4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在德国柏林举行。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就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继续进行谈判,在两年内草拟一项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的保护气候议定书。会议通过了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履行公约的决定》,要求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1996年7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发表声明,呼吁各国加速谈判,争取在1997年12月前缔结一项“有约束力的”的法律文件,减少2000年以后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1997年12月9日,日本京都气候大会会场。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 1998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使上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同时制定了落实议定书的工作计划。

  

  1999年11月5日,波恩气候大会,会场外设置的大型风力发电机。

  1999年10月底至11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通过了商定《京都议定书》有关细节的时间表,但在《议定书》所确立的三个重大机制上尚未取得重大进展。

  2000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会议无法达成预期的协议,只得中断会议给与会各方更多时间继续商讨谈判,以争取在复会后能够最终达成应对全球变暖具体措施的议定书。

  

  2001年10月底至11月初,气候大会在马拉喀什召开。

  2001年10月底至11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在摩洛哥中部历史名城马拉喀什举行。会议结束了“波恩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从而朝着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002年10月底至11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明确指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正确途径。宣言强烈呼吁那些尚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批准该议定书。会议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敦促发达国家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技术转让和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帮助。

  2003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在意大利米兰举行。会议取得的成果十分有限,在推动《京都议定书》尽早生效并付诸实施方面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议最后没有发表宣言或声明之类的最后文件,有关气候变化领域内的技术转让等核心问题也推迟到下次大会继续磋商。

  

  2004年12月,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大会开幕。

  2004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会议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议同前几次相比成效甚微,在几个关键议程上的谈判进展不大,而这些议程主要涉及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做的具体工作。其中,资金机制的谈判最为艰难。

  2005年11月底至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1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会议达成了40多项重要决定。对于本次大会取得的成果,大会主席、加拿大环境部长斯特凡·迪翁予以高度评价,称之为“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蒙特利尔路线图”确定的实际上是条双轨路线: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157个缔约方将启动《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谈判进程,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工作小组,并于2006年5月开始工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基础上,189个缔约方也同时就探讨控制全球变暖的长期战略展开对话,计划将举行一系列范围广泛的专题讨论会,以确定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2006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2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2次会议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这次大会取得了2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2007年12月15日,巴厘岛气候大会通过“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3次会议在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举行。本次大会取得了里程碑式的突破,确立了“巴厘路线图”,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巴厘路线图”建立了双轨谈判机制,即以《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为主进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按照“双轨制”要求,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执行其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2008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4次缔约方会议在波兰波兹南举行。会议总结了“巴厘路线图”一年来的进程,正式启动2009年气候谈判进程,同时决定启动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基金。

  

  2009年10月17日,马尔代夫召开水下内阁会议,签署名为《来自前线的紧急呼救》决议提交哥本哈根气候大会。

  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延续“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进程,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协议,但它表达了各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锁定了已达成的共识和谈判取得的成果,推动谈判向正确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同时提出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气候基金。

  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6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举行。本次会议的成果体现在,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了2011年的谈判继续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二是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所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谈判进程继续向前,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

  

  2011年11月30日,德班气候大会,一名环保人士在彩绘横幅。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海滨城市德班举行。大会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对于绿色气候基金,大会确定基金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金融机制的操作实体,成立基金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尽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会期间,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此逆国际潮流之举遭到了各国媒体、环保组织和专家的谴责。

  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大会通过的决议中包括《京都议定书》修正案,从法律上确保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实施。此外,大会还通过了有关长期气候资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工作组成果、德班平台以及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多项决议。从决议内容看,多哈大会收获的成果有限。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已明确不参加《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2013年11月22日,华沙气候大会,一名代表走过会场内环形的信息询问台。

  2013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9次缔约方会议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本次会议主要取得三项成果:一是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基本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二是发达国家再次承认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就损失损害补偿机制问题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开启有关谈判。

  

  2014年12月,利马气候大会,参与者展示的彩绘灯笼上面从左至右依次写着“和平”、“公正”、“气候”、“团结”以及“兄弟情义”。

  2014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10次缔约方会议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大会通过的最终决议就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协议草案的要素基本达成一致。最终决议进一步细化了2015年协议的各项要素,为各方进一步起草并提出协议草案奠定了基础。(编辑顾德伟,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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