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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安银行信贷员违法放贷案再开庭 担保金额仍存争议

  • 发布时间:2015-11-19 08:55:3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当地不少政府机构都坐落于此。11月17日,天气阴沉,原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信贷员姚杰违法发放贷款案终审再度开庭。

  姚杰身穿一身灰色运动衣出现在法庭被告席,33岁的他从2014年8月被逮捕以来,已经在温州看守所度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姚杰的刑期将延续至2020年7月15日,并面临5万元罚款。

  再次庭审,控辩双方都未提交更多证据,争论焦点仍围绕担保金额。虽然前一天涉案各方共同去了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取证,但对取证结果双方仍各执一词。

  被销毁的贷款卡

  时间回到11月6日下午,在经历了1天半的“马拉松”式庭审之后,由于关键证据贷款卡上的年审金额依然存疑,最终法官宣布16号下午当事各方共同去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查证后,17日再次开庭。

  17日庭审开始,审判长便当场宣布了查证结果:首先,三杉公司2012年的纸质年审卡确实已经销毁;其次,贷款卡年审制度2014年开始不再实施,后期的贷款卡年审记录亦全部销毁;最后,人行征信系统中企业贷款、担保记录并非企业提供,而是经办银行输入,也即本案的关键证据,担保金额到底是4600万还是2600万,是平安银行输入。

  2014年央行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宣布自当年12月5日起停止办理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据审判官介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亦有内部规定,贷款卡年审记录最长保存期限为2年,即三杉公司2012年的年审卡,最长保存期限到2014年。

  这就意味着辩方失去了最关键的第三方证据,但17日的庭审中,围绕“阴阳合同”的担保金额之争仍在继续。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被告本人以及辩方指控一审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已经提请调取贷款卡,但不论是公安、检查还是一审法院对此事都表现出了一定的漠视。“一审辩护律师已经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贷款卡,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申请,导致现在无法调取,这样的后果不应该由姚杰来承担。”二审辩护律师杨兴权说。

  信贷员尽调之殇

  周一的庭审中,被告姚杰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是否履行尽调职责虽未成为主要争论点,但因其外溢影响广泛,银行业关注度很高,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姚杰亲朋好友,参与旁听的亦有不少温州当地银行信贷工作人员。

  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姚杰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履行审查调查职责,在调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体现在对经营状况、诉讼纠纷、购销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抵押物情况等存在虚假陈述或者不合规操作。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尽调的问题的确难以决断,姚杰在本案尽调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合规的情形,但商业银行法对尽调具体执行细节并未限定,对于姚杰尽调失责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上海一位不愿署名的金融律师说。

  事实上平安银行亦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尽调的认定太过苛刻,并称“有关调查报告记载虚假以及贸易背景未尽职调查等情况,在温州各大行业银行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上海一家银行信贷经理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在和担保企业签署担保合同时,多数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双人合保”,即除了信贷经理,亦有银行风控部或者合规部同事现场见证并监督,“7000万的贷款发放不是一个信贷员可以决定的,银行支行对内控制度的执行肯定也有问题。”他说。

  审判长最终宣布,本案审理程序进行完毕,后期将对案情继续讨论并宣判,“因为本案涉及各方利益,涉案金额巨大,又牵扯到银行信贷人员的尽调责任如何界定,我们可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时间另行通知”。记者 梅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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