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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暖,谁说了算?

  • 发布时间:2015-11-17 10:29:15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李永桃彭婕

  近日,呼和浩特市滨河湾小区6楼一居民向本报反映,今年9月1日,他向呼和浩特城发供热金桥热网分公司第二运营所提交了不同意5楼邻居办理停暖的申请。据这位居民反映,去年冬季,因为楼下邻居办理停暖致使他家的室内温度一度只有十五、六度,严重影响了冬季正常采暖。

  按理说,房子闲置不住人,办理停暖本无可厚非。可是,一旦你家停了暖,影响了四邻正常采暖,这事儿就不是那么顺理成章了。那么,办理停暖,谁说了算?办理停暖,还要履行哪些相关手续?就此话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办理停暖必须四邻签字

  11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城发供热金桥热网分公司第二运营所收费负责人崔玉琦告诉记者,办理临时停供需提供以下手续:房本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采暖费发票复印件、房主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邻签字(或由物业出具无人居住证明)、停供申请书和停供保证书。其中保证书还附有以下内容:因停供方停暖造成四邻不热或其它设施跑、冒、滴、漏等,停供方必须无条件恢复供热;因停供方自行关闭锁阀或是断开入户供、回水供热管道时操作错误而导致其他用户不能正常用热的,停供方必须及时恢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

  就四邻签字问题,崔玉琦表示,居民在申请办理停暖时必须提供四邻签字。但有些居民为了办理停暖,也会通过物业或其他渠道获取四邻信息。对此,收费站也无法一一核实。因此,一旦有居民停暖造成四邻不热的,四邻可以向收费站提交不同意停暖申请。因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条明确规定,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不得停止用热。

  新建建筑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办停

  呼和浩特市名都枫景二期1号楼居民程莲青日前向记者反映,由于房子长期空置,她连续3年申请办理停暖手续,但均未如愿。

  对此,呼和浩特城发三合村分公司总经理张学文解释说:“名都枫景是新建小区,其开发商与供热企业签订过临时协议,规定在试运行期内,由开发商主导二次管网维修、改造、代收代缴采暖费等。今年该小区近200户居民要求停暖,如果批准,停了暖的用户二次管网问题不显现,必将影响事后整改工作。开发商对二次管网的质保期是5年,他们的设计者、施工队伍走了,今后不热的问题将无法解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条规定:“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张学文对此也很无奈:“一般小区在交付使用后第一年要试运行暖气管道。而名都枫景二期已经试行了第3个采暖季了,小区二次管网不平衡问题仍未得以解决。”

  每年8月15日到9月15日办理停供

  今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边防家园小区一住户办理停供时遭拒。

  原来,根据相关规定,热用户要在8月15日至9月15日供暖季开始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逾期不予办理。呼和浩特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有关负责人对此指出,因为停供会切断供暖管网,如果等到供热公司对市民家中的供暖设施进行试水时再报停,由于管网内已经有热水在循环,将影响整个循环系统试水,给供暖系统造成影响。

  那么,热用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停供?呼和浩特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在供热前一个月可以申请停热,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停热手续:(一)实行分户控制,并且达到室外控制要求的;(二)用户同意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室内供热设施,不影响邻里供热的。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热费。办理永久停热手续的用户,不交纳基础热费;如需再次用热的,应当补交历年所欠基础热费(基础热费是指保证热网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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