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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转暖中概股私有化进程重启

  • 发布时间:2015-11-10 10:35:2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中概股私有化无疑是热门话题,以暴风科技回归A股不足3个月时间,市值飙至369亿元为标志,中概股企业去红筹、中概股私有化渐成趋势。

  2015年8月中旬,已有30只中概股企业收到私有化收购要约。而在整个2015年第二季度,私有化无疑是中概股最大的概念,20余家中概股企业宣布私有化退市。现在中国A股重新恢复IPO之后,中概股私有化还会有较大发展。

  日前,由中国股权基金协会、中概股协会和银河证券主办的中概股主题峰会在北京民族饭店成功举办。由美国商务部官员、美国纽约州官员以及其它州的市长、企业家组成的美国政商代表团以及来自中国金融界的约200个嘉宾出席了会议。

  峰会由美国纽约州助理议长和中国股权基金协会秘书长李伟群致开幕词,美方美国联邦商务部纽约州官员Melissa A.Hill,美国著名华人地产商林建中和多位市长和企业家做了主题发言,中概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美国黄唐马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兆凡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前副教授萧东博士和美国证监会前官员、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Henry Schlueter等从金融和法律层面分析中概股在现有的政治、金融和法律环境下的最佳策略选择。

  中概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唐兆凡博士详细解构了中概股私有化的全过程,在分析了现有案例及比较了现有所有中概股私有化模式和交易结构后,唐兆凡提出了一种新的中概股私有化的模式和交易结构。

  这种新的交易结构的优点在于能避免中概股私有化过程中最大的缺点:不确定性及中概股企业在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美国退市后,却无法确定何时在中国上市,甚至能否在中国上市。唐兆凡还向各位嘉宾介绍了中概股协会的发展情况及美好前景。

  唐兆凡在峰会还表示,中概股的私有化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过程,耗时、耗力,有很多法律风险。私有化的中概股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管都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在美国,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私有化都会伴随着诉讼。

  在美国的法院中,确定中概股私有化的主要法律责任的标准有两个:完全公平性测试(Entire Fairness)和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Rule)。如美国法院采用前一种标准,中概股企业及其高管基本上无法逃脱责任;而若美国法院采用后一种标准,中概股企业及其高管基本上不会有太大麻烦。所以,中概股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应该采用最优的模式和交易结构,以避免法律和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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