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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虚假宣传暂停产品销售

  • 发布时间:2015-10-30 13:53: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责任编辑:罗伯特

  篡改经批准的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律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存在虚假广告的,将对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北京市食药监局昨天正式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广告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并予以发布。

  发现本市企业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采取行政告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可以对广告涉及产品进行监督抽验。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责令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查处;对屡次发布严重虚假广告的,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广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仍然销售的,依法处罚: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做虚假宣传的;对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做虚假宣传的。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D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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