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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应避免出现“免费”字样

  • 发布时间:2015-10-21 09:57:1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避免出现免费提供、免费培训、免费送货、免费安装等涉及“免费”和赠送服务、赠送配件等涉及“赠送”的字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已经明确把接受“赠送商品和服务”作为违规行为。在具体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求和其他要求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再以“免费、赠送”等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和服务。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有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把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介绍作为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在这些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介绍中,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出现一些免费项目和赠送项目,这对于供应商的营销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就不能再把供应商介绍内容当中的免费、赠送项目等直接写入采购文件当中。

  当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己更加不能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免费或者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如果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是采购项目不可缺少的,是完成采购合同必须的,则直接作为采购需求的内容之一明确提出即可,而不是采取“免费或者赠送”字样来表达。

  事实上,采购文件出现“免费或者赠送”字样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能要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某些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或者赠送”是有针对性,表面上是对项目的免费或者赠送,但在免费或者赠送内容不明确时,极易引发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利用免费或者赠送项目而捞取好处,或者供应商主动利用免费或者赠送项目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贿赂或者提供其他好处。

  综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免费或者赠送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甚至中标、成交的条件之一是违法违规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避免出现类似字样。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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