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应对代理机构监管真空
- 发布时间:2015-09-09 10:55: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代理机构由资格认定制向网上登记制的转变,对一些地方监管部门而言,并不轻松。一些地市监管部门人手较少,力量相对薄弱。这种情况下,面对新形势,他们应当如何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办法?如何从注重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如何正确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秉承“宽进严管、抽查监管”的思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执业并提高服务能力。
一、利用电子化手段对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财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制度。一是通过政府采购官方媒体,随机抽查代理机构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应公告的信息,逐条逐项对照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公告,内容是否有缺失,是否将采购文件作为采购结果公告的附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等。二是对发生了质疑和投诉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检查,查阅采购档案材料和招标、投标文件,必要时可以查阅开标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分析其是正常的质疑投诉,还是因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的倾向性、歧视性、暗箱操作、采购活动组织程序违法违规而引起的质疑投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认定原因在于代理机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远程监控技术将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音视频信息接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终端,远程实时监督。
二、制定并公布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模板。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也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监督提供可对照的范本或模板,财政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采购文件范本,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信息公告、变更采购方式公告、评标记录、评标报告、采购结果公告和采购资料存档等一系列操作性模板,把对代理机构的操作要求融入到范本和模板中,这种做法一是便于代理机构按照操作范本或模板开展代理业务;二是便于监管部门以范本和模板为标准监督检查代理机构操作的合法性;三是便于采购人、评审专家和社会各界对照范本和模板参与监督。
三、建立代理机构诚信制度。在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代理机构准入门槛要求下,财政部门应落实宽进严管的管理思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建立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处罚,除在本地政府采购官方媒体上曝光外,应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曝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代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应清除出政府采购行业,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不得再从事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融于培训和指导中。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树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依法依规代理业务的理念,并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运用到业务代理中;二是传达最新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及时将其贯彻落实到代理业务中;三是加强实务操作培训,包括电子化业务操作培训,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其更高效便捷;四是以案说法,收集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或身边的案例,针对案件的成因、防范措施、处理方式、案件启示等进行培训。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