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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严管”代理机构出实招

  • 发布时间:2015-06-03 09:44:4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当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已由资格审批制转为登记制,如何对代理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福建省莆田市近日发布《莆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规范执业行为、推行信用管理等手段,探索代理机构“宽进”后的“严管”之道。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取消对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从业资格门槛和审核、复核环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自此步入后审批时代。2015年2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后,各地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工作重心也逐渐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

  此次莆田市发布的《办法》,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而成,涉及登记备案、权利与义务、代理采购程序、执业规范、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登记备案,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后,材料齐全的在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代理机构即可在莆田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享受以下权利: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规定参与代理采购合同的验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项目经办人员,按照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代理活动,不得从事未经委托或无权代理的活动等。

  在执业规范方面,《办法》列明了代理机构应履行的20项执业行为,包括登记备案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应自行更新和登记备案;以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公正待遇;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同时,列明了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执业等20项禁止性执业行为。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对严格遵守《办法》的代理机构予以诚信纪录,并免去年度验证;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代理机构予以屏蔽名单等失信记录惩戒。失信记录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布期一般为24个月。被公布代理机构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代理机构,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此外,代理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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