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惩戒失信企业有“法”可依
- 发布时间:2015-10-16 11:30:5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将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程序在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信用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有关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取消其财政扶持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拨付财政性资金)等国家政策。
惩戒措施还包括: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等。
但《办法》也明确规定,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若能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办法》规定,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等情形,可进行信用修复,并从黑名单上解除。
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企业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办法》还规定,外省企业、无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湖南行政区域内的失信行为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