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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明确国有资产损失赔偿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9-24 09:50:4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范围、细化了损失计算方法、完善了责任追究程序,对依法赔偿做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弥补了制度的空白。

  该办法明确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保密资产、公用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办法明确了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并详细列举了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对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增强了可操作性,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据。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所在单位根据查证认定情况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国有资产损失的问责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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