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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民营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股东应分担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6-26 16:45: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6月26日电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今日表示,将“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作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既是促进民营银行科学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股东应有责任分担风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介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尚福林解释,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从其风险特征和社会责任看,最大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风险外溢(银行和其他企业不一样),避免经营风险损害存款人和纳税人利益。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铁律,银行赚钱之后由股东获利,存款人不可能再分享;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由存款人吃亏认赔,股东应有责任分担风险。

  尚福林介绍,近几十年,这一理念已经逐渐演化为国际通行规则,最为突出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现在世界各国皆强调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强调资本对风险损失的吸收能力。我国近年来也一直强调,银行股东负有持续注资责任,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这为我国银行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稳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尚福林分析,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经过深刻反思,于2009年达成了非常重要的“9.20”国际共识。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银行机构要在正常经营时,就要明确作出出现风险的处置安排,通俗地讲就是订立“生前遗嘱”,按照行业说法就是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也就是银行必须事前明确,出现危机之后,先由股东自我救助,努力恢复正常经营;如果全面恢复正常经营无望,应该通过业务模块分拆等方式,确保其主要服务功能得以持续。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求就在于,银行股东要在银行从生到死的全过程,承担风险责任。

  尚福林认为,按照这一国际通行规则,我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正在补这一课。目前,我国被列为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工行、农行、中行,已完成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工作,其他各类银行机构也正在制定之中。民营银行作为新设银行机构,在出生之际就应主动做好剩余风险的承担安排,以确保经营失败后不殃及无辜,避免被动。

  尚福林指出,民营银行建立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之后,就在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之上,为存款人增加了股东保护,这将明显增强存款人的安全感,增强客户吸引力。同时,民营银行在享受存款保险制度对剩余风险的赔付后,可以使银行更好地保障客户利益。

  尚福林举例指出,对于一个60万元存款的客户,如果银行经营失败之后,存款保险按规定提供50万元的赔付,银行股东若再为客户承担10万元剩余风险,不仅自身的赔付负担大大减轻,而且更多分担了存款人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市场对民营银行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民营银行的设立和稳健发展是一个增信安排,也使得承担剩余风险这一制度变得更加有效。

  尚福林补充,存款保险加上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双重防护安排,客观上能够避免民营银行客户过度集中,有利于民营银行将服务重心聚焦于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探索创新特色化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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