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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联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 解决证券期货纠纷

  • 发布时间:2015-06-25 20:55: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上海6月25日电 (陈静 朱瑞)由于证券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意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中小投资者往往遇到“维权难”。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签约,证券期货纠纷解决进入ADR新模式,广大中小投资者将有更多的“获得感”。

  据了解,所谓ADR(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中立评估等,目前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便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

  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上海一中院在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继去年9月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建立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后,该院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技术等服务的公益性金融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合作也开始“试运行”。截至2015年6月,该院共委托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案件56件,调解完结的45件案件中,调解成功43件,调解成功率95.6%,涉案标的额550万元,合作成效初显。

  上海一中院此次与上海证监局、投资者服务中心签约,意味着该院与投资者服务中心就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等工作正式开展合作,上海证监局积极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调解工作。

  据悉,上海一中院将开启诉调对接“绿色通道”,快速审查确认由投资者服务中心自主受理并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而由法院委派或委托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的,后者将在30个工作日内促成调解,如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届期未达成调解协议,则及时终止调解。

  上海一中院院长陈立斌在签约后表示,该院将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确保各个操作环节的规范、高效、透明运行,并就委派或委托非诉调解的纠纷范围,非诉调解程序的启动、终止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收费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无缝”衔接,确保ADR纠纷解决机制规范、有效运行,使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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