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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 发布时间:2015-06-05 01:34:0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构成要件,具体是: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已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防范私售理财产品

  1.问:什么是“私售理财产品”?

  答:私售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的行为。私售理财产品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问:购买私售的理财产品有哪些危害?

  答:私售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自营和授权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缺乏有效监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风险提示不够到位,投资项目、收益率等产品要素往往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一旦购买了私售理财产品,就等于选择了无保障、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最终极有可能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

  实际案例中,投资人通常是在私售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本金、收益时才能发现风险,此时投资项目已经经营失败、产品发行公司已经关门停业,责任人员已经潜逃失踪,银行员工已离职,资金钱款也已经挥霍一空,投资人基本不可能收回投资,甚至将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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