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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和社会平均工资同步上调

  • 发布时间:2015-03-12 02:31: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将个税起征点的绝对数值调整,改为动态调整机制,与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同步,或许是一个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资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时,也应同步提高起征点,减少纳税人缴纳的个税。

  两会期间,个税起征点如约成为热门话题,包括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在内的多名人大代表委员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以减轻居民负担,拉动内需。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建议,应该设置弹性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机制。

  《个人所得税》内容详尽,税目、税率和起征点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操作性强,除了少数像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政策还需要财税部门解释以外,基本上可以按法律操作。这是一个真正的税收法定、依法征收的税种,在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是不多见的。

  但是,问题就来了。法律的调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意味着调整的难度很大,不管是起征点、还是税率,其调整都不可避免要滞后。近二十年来,个税修法三次,起征点从800元,在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分别调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个税税率只在2011年调整过一次。

  一般来说,税收法定带来的调整难度,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好事,税收的要素变动需要通过全国人大,而非国务院或者财税部门,可以经过公众的充分讨论,有效规避政府的加税行为,以此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对比燃油消费税,2014年11月28日后的两个月,税率连续上调3次,调整的随意令所有纳税人大吃一惊。

  然而,把起征点的绝对数值写入法律,并不是保障纳税人利益。近二十年的工资水平长期上扬,起征点只能提高,无法降低。由于起征点越低,对政府越有利,将起征点写入法律,在工资上涨的时候,起征点就无法同步提高,税收可以更快地增长。

  与起征点处境完全不同的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与单位的缴费义务,但缴费基数与费率并没有明确绝对数值,现实操作中,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决定。由于缴费基数越低意味着职工与单位的缴费越少,所以社保部门千方百计地提高缴费基数下限,其变动的主要办法就是提高城镇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以上海为例,社平工资每年必上调,从1993年的每月471元上调到2013年的5036元,20年上涨了967%,年均增长12.6%。

  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而社保的缴费基数下限只要基层政府一纸公文就可以改变?对于绝大多数人,社保缴费的负担要远远大于被征收的个税。社保的变动应该更谨慎才是。

  简而言之,对政府来说,个税起征点不上调有利于多征税,社保缴费的基数每年上调也有利于多缴费,是同样的好事。将个税起征点纳入到较高的法律层次,增加了调整的难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调整;而社保处于较低的法律层次则有利于政府频繁调整,增加社保收入。

  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当然是个税的改革方向。但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难度较高,在三五年内无法速成,在此之前,我们如何规避法律的刚性对纳税人的不当侵害?从现实来看,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发布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人保部也定期统计全国的平均工资,将个税起征点的绝对数值调整,改为动态调整机制,与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同步,或许是一个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资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时,也应同步提高起征点,减少纳税人缴纳的个税。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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