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三板发展若干意见 分层满足企业差异化需求
- 发布时间:2015-11-22 17:57: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金易子
中国网财经11月22日讯 2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分层有助分类服务、分层监管
随着新三板全国扩容及相关政策的完善,近年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结构亦不断优化。截至11月20日,新三板挂牌公司4239家,比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长170%。在审企业2063家,已与券商签约、正在改制、完成股改、通过券商内核的拟挂牌企业共有6000家左右。
数据显示,挂牌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95%,小微企业占比69%。从产业结构看,高新技术企业占比77%,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在挂牌企业中的占比已达90%。从行业结构看,挂牌企业已实现对证监会19个门类、84个大类的全覆盖。
分析指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已具备实施内部分层的条件。实施内部分层有利于实现分类服务、分层监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
《意见》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工作。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多套并行指标,并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逐步实现和完善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据了解,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意见》,配套制订分层方案,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现有转让制度为当前重点
据悉,《意见》要求稳步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水平。一是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二是坚持和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是目前“新三板”的主交易方式,将进一步强化做市商的交易驱动功能;按照“公开透明、机会公平”的原则,改革协议转让方式,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三是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和流动性提供者功能,优化制度安排,充分释放做市商制度效应。
资料显示,鉴于挂牌企业数量众多,且在股本规模、股权结构、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新三板提供做市、协议两种转让方式,未来还将适时引入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之一并按规定程序转换转让方式。
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新交易结算制度顺利实施,协议转让得到优化。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股份集中度高、流动性不足等特点,在我国股票市场首次引入做市商制度,2014年8月25日,做市转让顺利推出,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
分析指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无制度障碍,但鉴于现行交易制度效应还未充分释放,挂牌公司股权分散度不够、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升、市场投研服务缺乏等原因,现阶段重点是优化完善现有转让制度,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新三板投融资机制受市场认可
融资方面,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2015年内共有1619 家公司完成2175次发行,共融资1082.57亿元,发行次数和融资金额分别为2014年全年的6.3倍和7.8倍。完成2次以上(含2次)发行的公司有407家,占比为26.51%,其中完成发行次数最多的楼兰股份本年已完成7次发行;平均每笔融资4980.30万元,单笔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发行有336次。
对此,《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市场融资功能的措施,一是丰富市场融资品种,在已推出优先股的基础上,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二是巩固并完善符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持续融资机制。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遵循公司自治和买者自负原则,公司股票发行额度、发行时点、发行方式、发行定价自主决定,充分适应中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特性需求。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三是鼓励挂牌同时发行。在坚持和完善既有制度优势基础上,拟针对挂牌同时发行探索放开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
据了解,新三板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已得到市场认可,对引导早期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据了解,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从三个方面加强新三板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推进监管转型,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以规则监管为依据,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的机制,明确了证监会、证监局、全国股转系统的职责分工和协作对接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行政监管机构要加强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全国股转系统应结合挂牌公司及其投资人特点,建立技术系统和规则体系,提高自律管理能力与效率。
三是依法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同时,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由于中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大,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现阶段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