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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可免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5-07-08 16:50:1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赵莹莹  责任编辑:李春晖

  记者从国税总局获悉,从本月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三种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可省去公证的费用,直接申请免营业税。

  此前,为了堵住“假赠与”的税收漏洞,国税总局曾于2006年发文提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时,均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到北京,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29日起,北京办理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时,已无需再提供赠与公证,改为提供亲属关系公证。换句话说,从本月起,非直系亲属间的不动产赠与,也可以不用再去公证处开具赠与公证。按照北京市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实行阶梯式收费。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以夫妻间分割一套受益额为2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公证费为17400元。现在这17400元的公证费即可免除。

  北京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后,有购房人就曾通过赠与的方式,腾挪购房资格。现在,赠与的公证费用免除了,营业税又可免征,是不是意味着赠与更加划算?需要提醒市民的是,除了营业税外,房屋赠与还需要缴纳其他税费。

  按照规定,对于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受赠人需要缴纳评估费、登记费、印花税和契税。其中,契税按照全额征收,一般为3%。另外,当受赠人对外销售转让该项不动产时,不仅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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