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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不动产赠与免税不用再公证

  • 发布时间:2015-07-06 00: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本月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在本市如办理一套受益额为3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征营业税手续,可省去2.54万元的公证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公告,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中特别指出,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记者昨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网站查询到,目前在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据此收费标准,办理一套受益额为3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需缴费:20万×1.2%+30万×1%+250万×0.8%=25400元。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可以获准免税的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可节省2.54万元的公证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购房者和业主用“假赠与”的方式代替买卖过户来规避税收。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中的免税手续,意味着赠与的费用又有所降低。对此,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提醒消费者,在房产买卖中不要采取不正当的方法避税,不仅存在风险,实际也未必划算。

  “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赠与是比较少的,基本上只有一些老年人会选择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其余的房产赠与现象相当一部分都是消费者为了规避税收,或是为了摆脱对购房资格的政策性限制而产生的。” 胡景晖说,“通过‘假赠与’来进行‘真买卖’,一方面双方都必须承担签订虚假合同的严重后果,一旦产生纠纷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由于购房者获得赠与房屋的取得成本为零,如果购房者欲转手出卖房屋,就要以房屋的全款为基准征收20%的个税,这实际上为购房者增加了以后的负担。”

  胡景晖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关系,受赠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税率,反而得不偿失。而对于房产买卖而言,国家目前已有满2年免征营业税、满5年唯一自住房免征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情况中,房产赠与未必省钱,还十分麻烦,用‘假赠与’来避税是完全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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