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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究竟归谁

  • 发布时间:2015-06-19 02:31:1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由夫妻财产分割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而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房屋无疑是最大的争执焦点。那么,夫妻离婚后房子究竟应当归谁呢?

  婚前买房婚后领证:谁买归谁

  案例:2012年5月,李先生用自己的军人转业安置费及多年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10月,李先生与王小姐登记结婚。12月,李先生办理了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先生一人。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今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王小姐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因此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李先生则坚决反对,双方只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李先生一人所有。

  说法: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不仅要看何时获取产权凭证,更要看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先生已在婚前购买讼争房屋,且所花费的全部是个人所得,也就意味着其婚前便具备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证明。故王小姐不能因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获得共有权。

  婚前按揭婚后共还:增值共享

  案例:2010年初,杨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1月,杨先生与赵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在该房居住。此后的月供均由双方共同负担。今年2月,因杨先生发现赵女士“红杏出墙”而向赵女士提出离婚,赵女士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就房屋应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杨先生认为应当归己所有,赵女士则坚持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杨先生所有,但应向赵女士给予一定补偿。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收入用于买房:共同共有

  案例:侯先生与郭女士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后,侯先生一直在外打理生意,郭女士则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2014年2月,由侯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因侯先生常常在外沾花惹草且屡教不改,郭女士无法忍受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侯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郭女士在家当全职主妇没有任何收入,购房资金全部来自其一人做生意所赚,故该房应归其个人所有,郭女士无权分割。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一人一半。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已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法律已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以外的全部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讼争房屋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经营收入,而夫妻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房屋只归侯先生所有,加之不属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婚后区别对待

  案例:付先生与陈女士是于2012年1月牵手踏入婚姻殿堂的。次年2月,付先生父母出资170余万元为付先生与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然而,由于丈夫重男轻女,陈女士在生育一名女孩后经常遭受丈夫的白眼和讥讽,不堪忍受的陈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离婚虽正中付先生下怀,但却以房屋系其父母所购,他们夫妻俩并未出资为由拒绝陈女士分割。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付先生的父母当初出资买房时并没有言明只是赠与给付先生,甚至还将陈女士登记为共有人,这就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陈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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