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改革开放,春风化雨,改变了中国,影响并惠及了世界,这40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上浓墨重彩的40年。
面对这个举世瞩目、影响深远的伟大实践,中国网财经联袂今日头条共同邀请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共同记录这个伟大时代。
这一期我们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看看他对于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都做了什么工作。
作者:蔡继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分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分配理论的创新为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分配制度的变革又为创新的分配理论提供了经验验证。本文拟首先阐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然后回顾我国从按劳分配向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转变,最后进一步强调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
1.按劳分配与现实的矛盾
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一直都把按劳分配界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唯一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初期,从1977年到1983年的五次全国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也主要是围绕着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的。1982-1985年我在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就曾在北京参加过一次其中的研讨会。
然而,随着中共十三大确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关按劳分配的讨论也开始不仅涉及按劳分配如何与市场经济对接,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为商品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力市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否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也受到质疑。这个期间我已到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工作,并开始在谷书堂教授指导下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我和谷书堂教授合作的第一篇文章的主题就是讨论按劳分配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矛盾,我们的结论是:
1.1 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有其特定内涵,需要严格的条件才能完全实现
根据我们的研究,在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单纯以劳动作为唯一分配尺度从来都没有实现过。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有特定内涵,这就是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为惟一尺度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这一原则的实现至少要以下述条件为前提。
首先,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由于生产资料的质量不同,即使是同质、同量的劳动与不同质量的等量生产资料相结合,也会产生不同的收益。因此,要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必须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从而使各个自由人联合体由于使用较优等的生产资料获得的级差收益全部归社会,在完成各项必要扣除之后,社会再把剩余产品按照每个成员提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必须具有直接的社会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 再次,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必须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按劳分配是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单位的,复杂劳动要按照一定的倍数折算为简单劳动,这种折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然而,不仅马克思本人没有建立这种折算可供完成的理论模型,而且迄今为止尚未也没找到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折算方法。但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和机制来进行折算,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种折算必须是可能的,而且是简单易行的。
最后,一个社会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足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能够各尽所能。相对于全社会可供使用的劳动总量来说,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足以使劳动的边际收益等平均收益,至少要使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或者相对于有限的生产资料来说,劳动的供给量必须减少到使劳动的边际收益等于劳动的平均收益,至少使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的程度。在生产资料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劳动的投入在超过一定点以后,多劳反而少得或不得,甚至得到的报酬为负数,要完全实现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的数量至少要足以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
1.2 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并不具备按劳分配借以实现的条件
首先,即使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采用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因此,按劳分配也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加以实现。
其次,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生产资料数量也是有限的,质量是不等的,从而不足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能,实现充分的就业,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按劳分配。
再次,由于计划经济本身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并不具有直接社会性,对于大量无效劳动是不可能按劳分配的。
最后,由于劳动资源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劳动者不能在不同地区、行业和工作岗位之间的流动和转换,因而也就不存在马克思所谓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客观依据。
1.3 按劳分配原则与混合所有制结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
首先,按劳分配原则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相矛盾。如果脱离了现实经济条件硬性贯彻这一原则,那就不仅会否定私营经济存在的正当性,而且会否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生产队以及家庭承包户)由于占用生产资料的差别而产生的收入差别的合理性,甚至会扼杀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集体财产的平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统负盈亏的管理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个体经济、合作经济都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了,私营经济更没有保留的余地了。
其次,按劳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是矛盾的。因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各个企业的等量联合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不一定相等,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就必须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各个企业之间以盈补亏,从而保证不同企业的工人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然而这也就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后,按劳分配原则与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分配形式是矛盾的。单纯强调按劳分配,必然要否定上述各种收入的合理性,并容易引导人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和现实的消费,把全部收入吃光用光,或者效法欧也妮•葛郎台,做一个守财权。这显然不利于社会集资、融资和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之,片面地强调按劳分配,最终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效率降低,这是由历史所充分证明了的。
2.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立
2.1理论的提出
1988年我与谷书堂教授合作完成了第二篇论文《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该论文首先在中南财经大学举办的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宣读,当即引起与会代表的强烈反响。在讨论是否推荐该文参加中共中央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0周年理论研讨会时,组委会内部产生了分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认为该文否定了按劳分配理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不能推荐;而复旦大学的蒋学模教授则认为,应该允许不同学术观点百家争鸣。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该文不仅入选参加中共中央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0周年理论研讨会,而且受到了中宣部、中央党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联名嘉奖。
二十年后的2008年7月18日蒋学模教授因病不幸去世后,我曾怀着沉痛心情专程到复旦大学参加先生的追思会,回首往事,感念先生在那次组委会上力排众议才使我和谷书堂教授的论文得以入选获奖。
该论文首次阐述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初级阶段初次分配分配原则应该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其中包括劳动贡献和非劳动要素贡献,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对财富的创造所做的贡献应得的报酬,其数量是由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该理论认为,从部门内部来看,劳动生产力较高的企业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高于劳动生产力较低的企业,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土地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所以,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命题本身就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
2.2 引发的争论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提出后,在学术界引起激烈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对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的突破,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该理论否定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反马克思主义的。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为了进一步从理论上拨乱反正,应《改革》杂志主编吴敬琏教授邀请,我又协助谷书堂教授为《改革》杂志撰写了《对“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一文,回答了理论界的各种批评,进一步阐述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此后16年中,我本人围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又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并先后出版了2部学术专著。
围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争论的焦点是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这关系到如何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如何认识剥削和非公经济的属性:一种观点以苏星、何炼成为代表,依据劳动价值论,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利润、利息、地租等非劳动收入就是剥削收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萨伊三位一体公式和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翻版;另一种观点以蔡继明、钱伯海、晏智杰为代表,认为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只要由此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与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保持一致,就不能再认定是剥削收入。
2.3 广义价值论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毋庸置疑,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并非经济学理论的创新,萨伊和克拉克分别在1803年和1899年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论点,新古典经济学的经典教科书并对这一理论做了数理论证。问题在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以什么样的价值理论为基础?
劳动价值论显然不能作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因为正是该理论否定了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的作用,所以,凡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理论在分析各种非劳动收入时无一不是仅仅从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从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去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而仅仅从所有权关系出发,当然不能揭示各种收入来源及其量的规定。国内许多学者也正是劳动价值论出发,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完全割裂开来,一方面认为价值是惟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又承认价值的分配可以依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是他们无论如何也解释不了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到底是如何确定的。
至于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则缺乏严密的逻辑一致性。新剑桥学派经济学家琼•罗宾逊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指出了新古典价值和分配理论存在的逻辑悖论,由此引发了著名的“两个剑桥之争”或“资本争论”。而面对新剑桥学派的批评,新古典学派的代表萨缪尔森也不得不承认基于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新古典分配理论仍然是一个寓言。
新剑桥学派的另一个著名经济学家斯拉法在批判新古典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生产技术既定条件下产品价值和工资-利润率同时决定的价值模型。斯拉法价值论是对无疑是对新古典价值论的有力反击。然而,由于这一理论一方面排除了需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把工资或利润任何一方看作是外生给定的,似乎既不能融入现代主流经济学,也难免受到教条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诟病。
正因为如此,笔者在和谷书堂教授创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前后,潜心研究30余年,创立了一个既不同于劳动价值论也有别于新古典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论的新价值理论——广义价值论,从而为揭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价值基础,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如果就同一部门内不同的生产者而言,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的原理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那么,就不同部门而言,根据广义价值决定的基本原理,部门的比较生产力与部门价值总量成正比,而不同部门的比较生产力水平,同样是由包括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这就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提供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价值论基础。
3.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和完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机制,对于正确认识剥削和私有制的关系,对于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1 重新认识剥削和私有制的关系
批评者通常指责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否定了剥削。看来这里有必要对剥削概念做一番探讨,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3.1.1关于剥削的定义
中文的“剥削”一词通常与英文exploit或exploitation相对应,而exploit作为动词,有两种含义:
一是贬义的: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利润而不公正地利用(他人);
二是中性的:充分地开发利用以获取利润。
其中贬义的用法,与汉语《辞海》中剥削的词义基本相同。
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资本家凭借着资本所有权对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琼•罗宾逊则认为,剥削是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的边际成本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
从上述不同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剥削的一般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以上的分析表明,单纯从强调剥削的实质是对他人贡献的无偿占有这一点来看,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与本文关于剥削的一般定义没有本质的差别。问题在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而剩余价值的源泉并非仅仅是劳动,假如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共同创造了剩余价值,并根据各自的贡献得到了相应的份额,那就没有剥削。如果资本所得超过了资本的贡献,就等于无偿占有了劳动创造的财富,这是对劳动的剥削;反过来,如果劳动所得超过了劳动的贡献,就造成对资本的剥削。
当然,即使承认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也不能排除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或全部被资本家或其他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所无偿占有。马克思当年所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在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前提下仍然是可能的,但并非是必然的。
3.1.2 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
根据广义价值论和上述剥削定义及判断剥削的尺度,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收入份额是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就不能认定为剥削,而是一种报酬,是对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补偿。所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本质上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对价值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和单纯凭借非生产要素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不能相提并论。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批评者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指责是对的,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所否定的是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相脱节的剥削,而强调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
3.1.3 剥削与私有制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未必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营企业家等同于剥削者,除非他们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边际产品收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本身造成的。
3.1.4 消灭剥削并不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要人们获得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可能通过公有制实现,是否也可能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呢?私有制是否更符合人的本性,人们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可以更全面地发展,社会如果保护了私有财产,是否能给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既然私有制和剥削可以分开,私有制不等于剥削,它可能有剥削,也可能没有剥削,不能把两者划等号,那么,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
3.2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经济的理论依据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前的革命对象,到中共十三大被确认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中共十五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到中共十六大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列,成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对象,公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获得与合法的劳动收入同等的保护;从1982年的宪法只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整个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三难”(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和“六乱”(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困扰。追根溯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把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统一起来,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保护私有财产就会顺理成章,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并行不悖,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责任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