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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变”保险 储户不服答复诉保监局

  • 发布时间:2015-07-18 07:4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市民包容英及其子陈义宏认为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工作人员使用隐瞒、欺骗手段,诱骗其购买了人身保险。此后,包容英母子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投诉后,对其答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7日,该行政诉讼案件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天津、内蒙古、河南、河北等地的19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相关人士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认为存款变保险状告省保监局

  今年1月,包容英及其子陈义宏向甘肃保监局提交投诉称,2010年9月30日,其在某银行榆中县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使用隐瞒、欺骗手段,诱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2014年9月,包容英发现被骗后,联系该保险公司交涉,对方否认销售行为存在违规,并要求甘肃保监局进行核查。

  同年1月13日,甘肃保监局《投诉告知书》告知陈义宏:对其投诉该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事项予以受理;对其要求该行赔偿全部本金2万元及同期利息、要求保险公司给予6万元赔偿的事项,属民事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今年3月9日,甘肃保监局经调查后作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寄送陈义宏。该告知书对投诉人投诉的关于“没有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等十二项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保险公司未向包容英寄送《红利通知书》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4月3日,甘肃保监局向涉事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

  然而,对甘肃保监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内容,陈义宏不服。同年3月24日陈义宏向中国保监会投诉,要求对甘肃保监局不作为行为进行核查。中国保监会于4月22日作出保监核查《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认为甘肃保监局对陈义宏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基本适当,决定维持甘肃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并向陈义宏邮寄送达了《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原告包容英对甘肃保监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6月1日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甘肃保监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二)对甘肃保监局及中国保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尽责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查处。

  庭审:原被告就是否欺骗等展开辩论

  当日庭审中,陈义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而该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夸大收益,隐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提前退保的损失等。此行为存在欺骗,而甘肃保监局在收到投诉后,未对保单上的保单笔迹进行鉴定,认定“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未经调查,其结论不负责任。

  被告方甘肃保监局辩称,在其调取的相关证据中,保单签收回执单上有明确记载保险价值、产品的经营主体、投保风险、保险责任、费用退除等信息,单据上有包容英的签名。在保险销售后,工作人员对包容英的电话回访录音明确表示对产品了解。以上可以说明,原告陈义宏所提的“恶意隐瞒风险,未提供有关保险资料”的说法不能成立。

  就陈义宏所提的笔迹鉴定问题,甘肃保监局认为,其没有代替原告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

  新闻延伸

  据兰州中院有关人士介绍,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出现,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在银行业务员的介绍下,购买保险产品或者基金等理财产品的事经常发生。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不足,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购买销售人员推荐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一旦出现亏损或者对获得的预期收益不满,便认为被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欺骗诱导,造成财产损失,于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解决。一些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答复或处理决定不服,转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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