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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6家保险代理公司存违法行为 保监局集中整治

  • 发布时间:2015-04-24 11:33:5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4月24日讯(记者 韦鹰) 内蒙古保监局近日发布通告,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平代理”)、鄂尔多斯市联运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运代理”)、兴安盟鑫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安代理”)、内蒙古大草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草原代理”)、内蒙古惠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代理”)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代理”)6家保险代理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保平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保平代理收到三家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900780.08元,对应保费3866863.41元。保平代理扣除10%费用后,将剩余手续费821501.68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上手续费对应的保险业务非保平代理真实代理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联运代理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

  内蒙古保监局检查组对联运代理下发了《内蒙古保监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内保监检〔2014〕16号),经多次与联运代理沟通,联运代理董事长白玺及总经理白淑艳均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联运代理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撤销白玺和白淑艳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鑫泰安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2014年10月,保险公司向鑫泰安代理支付手续费32.63万元,对应保费168.99万元,鑫泰安代理扣除5%—6%费用后,将剩余手续费30.77万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开具了32.63万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上手续费对应的保险业务非鑫泰安代理真实代理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草原代理安立伟任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核准

  大草原代理于2010年1月1日召开股东会议任命安立伟为公司总经理,且在任命前未申报安立伟高管任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惠丰代理存在5项违法行为

  一是,2013年1月至今,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二是,自2013年至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三是, 惠丰代理现任实际负责人石金柱未经内蒙古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四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惠丰代理为保险公司虚开保险中介发票金额共计106.49万元,该手续费发票对应的保险业务非惠丰代理真实代理业务。五是,妨碍接受依法监督检查。检查期间,惠丰代理拒不向检查组提供保险业务、财务凭证。

  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惠丰代理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新大地代理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

  内蒙古保监局对新大地代理下发了《内蒙古保监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内保监检〔2014〕16号),经检查组多次与新大地代理沟通,新大地代理董事长韩松及总经理白孙晓梅均不到场配合检查。经检查组再次要求,新大地代理总经理孙晓梅到公司职场一次,但未等检查组调查完毕即自行离开。

  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新大地代理处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接受新业务时限从即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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