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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监管意味着加大平台责任

  • 发布时间:2014-12-06 15:02:3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国网财经12月6日讯(记者 毕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6日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加大它的责任。从责任的层面上让它严格的控制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从责任制度的层面来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向双方提供一个签订合同的机会,然后如实告知这种义务。

  以下是演讲实录:

  大家下午好,从刚才主持人的台词上看,大家下午已经从生人社会走向了熟人社会,我们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从传统的民间借贷的熟人社会走向了生人社会,就这个问题讲一下监管的问题。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法律定性为民间借贷的P2旅行台,以及私募定性的非公开发行的众筹平台,到底它监管的方式,监管的规则都怎么制定?

  首先,我想讲一个和会。和会就是大家很熟悉的,尤其在南方沿海地区,尤其我们国家和会的产生在唐宋时期,发展到今天已经上千年的历史了,和会在台湾一度繁荣过,也引起过一度的倒会事件,相当于我们国家目前P2P平台的跑路事件一样,但是台湾地区对民间行为是怎么制定的规则,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的?和会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台湾对这种方式既起到一个民间的融资,又起到一个民间投资的方式。它的理念,当和会出现倒会事件的时候,它会出一种从民事行为来考量,只要不是一个有欺诈行为存在的话,由于经营行为出现的问题,这种和会行为就会按照我们司法的角度,以民事责任来进行调解。

  后来他为了规范这个行业,规范这个行业主要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在民法典里进行了规定,还是以司法的角度来进行规制。司法角度怎么规制呢?它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哪些当事人主体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参与的主体的性质应该是什么样的,从这个角度主要目的,立法的理念就是说一定要保护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从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个理念去制定的监管,制定的规则,但这个规则是平等主体行为,并不是我们的非平等主体行为,是一个司法上的一个救济,并不是一个行政管理制度非平等主体之间行政法的救济,这是在台湾和会这种民间借贷它的一个监管的方式,监管的理念。

  它的和会在民法里进行规范,是把我们民间按习惯行为的一个借贷的一种行为法制化,并不是监管化,或者说当时台湾叫做法典化。其实和会它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就是一个民间融资,它带有一种互助的行为,我们看当今的互联网金融,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最成熟的模式就是P2P和众筹,我们的第三方支付,还有我们的网络保险,还有基金销售,这三种模式已经有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第三方支付有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这种管理办法。我们的网络保险通过网络销售,它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我的基金网络销售也符合我们相关的证券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银监会的管理制度,这三种形式相对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也相对成熟的,就是P2P和这种众筹。

  P2P大家知道是民间借贷,从这个角度来进,监管的模式,众筹咱们另说,时间关系,从P2P的角度。P2P是一个民间借贷,是不是可以比照台湾1999年在民法里债的规定,以这种方式还是定义为我们司法的领域,用司法来调整。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对P2P平台的定性已经是民间借贷了,民间借贷就是平等主体行为,并不是说某个法律上有规定了就是监管,这个大家要转过来。在我们校的研究生里,本来上午想参加这个会,但是我们创新项目开题,我做评委,有的学生一直追着我让我知道和会监管,他说台湾监管了,我说台湾不是监管,所谓的监管是非平等主体关系,不是双方意思自治,那是法律的强制性,有一个监管机构,权力和义务是法定的,不是由你选择的。如果在司法我们确定它的规则,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那是双方意思自治,你有选择的余地。所以,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所以,把我们民间借贷,法律上制度有规定了那就是监管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可以把我们民间借贷P2P这种形式仿照台湾的和会放到我们这次制定民法典里作为债的一章我们去阐述它的模式,依然是司法领域所调整的。还可以说我们降低我国的监管成本,以及司法成本。这是P2P这种模式,因为你定义为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就是平等主体行为,平等主体行为就应该是在司法领域里,司法领域形成的关系就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债权债务的关系在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是有的,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这都是平等主体间的调整法律关系,并不是法律有规定就是监管,只不过它是法制化,依习惯法调整到了一个法制化的层面,这个法制的制是制度的制,所以,P2P的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台湾和会的这种模式。

  为什么呢?还有一个角度,我可以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规定,对P2P平台准入的标准,行为的模式,什么披露的原则,以及其他的量化标准,这种制度我们P2P平台,以及我在平台里投融资的人看到,这种运作,我在这里面存款也好,融资也好,成本很高。那好了,那我就不采用这种运作的模式,我就会变一种模式,因为我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方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只要符合民间借贷的性质,不触犯其他的法律规定那我就是合法的。

  如果你出台这么一个制度,大家会选择。所以,监管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监管是监管什么呢?它不是监管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是监管运用这种方式进行投资和融资的一种模式,你这种民间借贷可以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如果网下双方当事人这种磋商的话,那不受监管了。如果你采用网上这种进行民间借贷,那好,那我就要符合国家的一些标准。

  监管谁呢?监管存款人还是监管出借人还是监管平台呢?监管的平台按传统的金融机构来监管,它已经不符合了,因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它是吸收存款,然后去放贷,它是一个间接融资。我的平台既不吸存,又不放贷,那你监管我什么呢?其实只有一个监管就是加大它的责任。按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些标准是完全不符合的,它没有8%的资本充足率,你只能加大我的责任。从责任的层面上让它严格的控制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让他严格的法律框架下,从责任制度的层面来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向双方提供一个签订合同的机会,然后你如实告知这种义务。

  平台之外,出借人监管的是什么呢?借款人监管他什么呢?网络平台的民间借贷从熟人社会到生人社会,那就是一个风险承受能力的监管,你是否有理性的投资这种认知,投资以后一旦出现风险,有没有这样的承受能力?出资人是这么一个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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