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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适度

  • 发布时间:2014-12-06 10:42:1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国网财经12月6日讯(记者 常实)“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有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协同监管和分类监管”,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出席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行业峰会时表示。

  王岩岫表示,创新监管就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监管体系要发展创新,在互联网金融大融合的环境下加强对新的环境下的互联网化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探索。打造各类信息监管分析,打造各类线上的监管工具和专业化的监测系统。第二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业务实质、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同质同类的业务应当遵循同类的监管规范,不应因为机构的形态有所不同。第三培育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做好跨部委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区域的纵向监管连动,引入审计评估等市场化的专业化的评估体系,发挥好自律组织的作用。我们看到也有一些自律组织的朋友出来,培养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就是我们要引入一致性、可比性、简单性的原则。做同类的业务必须有一致的标准。同时,我们要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这样会导致监管套利。

  第二,适度监管。“从我国的发展时间来看,互联网金融的许多模式和产品是发达国家没有的,大家都是从事互联网金融,也有网贷P2P,我们知道美国、英国的P2P发展十几年,这些规模占主流资产还是比较低的,也就千分之一,发展速度远没有我们国家快。第二我刚说的一些新的业态,包括P2P,一些基本的概念,我们国家的P2P和国外的P2P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业务模式和发展的渠道。第三就P2P来说,我们国家如果认为这是一个新业态,还没有经过经济周期的考验,特别互联网金融是涉众的,关系到很多投资者的利益,它还是一个新的业态,没有经历过经济周期的考验。在我国发展这么快,也反映出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无论从监管者和政府都保持着一个宽松包容的态度。同时,我们也在审慎的观察。”,王岩岫表示。

  王岩岫希望光大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要珍惜目前良好的环境,坚持从风险防控的目的出发,以公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出发,明确风险,坚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做到守法合规,立足长远,夯实基础,不要急功近利,不要监管套利,以负责任的态度发展互联网金融。

  第三,分类监管。王岩岫解释道,“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其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对于潜在风险大、影响比较广的这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和监管成本应当提高。对金额规模大,涉及群体众多,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当与正规的金融体系管理实施统一的标准和强度。对于提供小微金额,特定人群和人数有限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当注意发挥和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

  最后是协同监管。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地域,跨时空的无边界特点,互联网运行的金融服务业增加了交易的瞬间性。“我们知道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它的大数据处理,它的快捷高效,在于它通过我们的电脑和手机提供贴身服务。当然,它也有它的缺点,缺点在于什么?非物理性,还有资金转移比较快。另外,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比较强,使我们的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的平台、企业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对于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金融业务等方面不应因为互联网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应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个个环节的经营主体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在此基础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提供风险的反应效率,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实行监管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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