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传出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低调运营的消息后,近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一财经上撰文谈到了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思考,在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等关键问题上都进行了解读。
总的来看,范一飞认为,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应采用双层投放体系,而在该体系安排下,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应以账户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此外中国现阶段的央行数字货币设计应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且对央行数字货币加载智能合约应保持审慎态度。
范一飞指出,为保持央行数字货币的属性,实现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目标,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双层投放体系应不同于各种代币的去中心化发行模式。
他解释:第一,因为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随着货币形态而改变,因而仍必须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证并加强央行的宏观审慎与货币政策调控职能;第三,不改变二元账户体系,保持原有货币政策传导方式;第四,为避免代理投放机构超发货币,需要有相应安排实现央行对数字货币投放的追踪和监管。
另外他也指出,这里所说的中心化投放模式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采用的是账户紧耦合方式。央行数字货币则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
在智能合约的问题上,根据尼克·萨博(Nick Szabo)给出的定义,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被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一旦达到触发条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可以加载时间、信用等前置条件,也可以被应用于缴税、反恐融资等多种场景中。
在范一飞眼里,央行数字货币是对M0的替代,具有无限法偿性,即承担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职能。原有现钞并未承载任何其他的社会与行政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所以,在现钞上添加额外社会或行政功能实际上有损毁人民币之嫌。
他认为,为保持无限法偿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数字货币也不应承担除货币应有的四个职能之外的其他社会与行政职能。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甚至使其褪化为有价票证,降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将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还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央行履行宏观审慎职能。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个人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