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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不能止于“诚信日”

  • 发布时间:2016-02-16 09:32:4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诚信建设不能

  止于“诚信日”

  □ 余明辉

  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决定,将1月9日设立为义乌市“诚信日”。据义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组织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大多数市民认为1月9日寓意为“一言九鼎”,将“诚信日”设在1月9日更能体现诚信精神的内涵。

  (2月14日新华网)

  设立“诚信日”,一方面凸显了地方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视,以及不折不扣积极行动的真诚意愿;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具体日子的设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人们对诚信的重视,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诚信的行列当中。就此而言,义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将1月9日设立为地方的“诚信日”,是有不少可圈可点和值得肯定之处。

  但是,就时下我国社会诚信及建设的现实而言,单独设立这样的“诚信日”,到底效用几何值得深入观察和探讨。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表现在信用约束机制逐渐显现,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但也毋庸讳言的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很多情况下不管是政府、企业、个人等有关方面,表现出来的信用观念还很淡薄,信用行为还不够规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很不协调,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备受社会关注和诟病。

  首当其冲就是政府信用。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诸如作为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守望者等所表现出来的信用,存在诸多令人头疼之处,政府信用失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腐败现象等时有发生。

  同时,虽然说目前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形象不断改善,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但我国企业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目前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拖欠货款、贷款,偷税漏税,披露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进行黑幕交易,合同违约、合同欺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不诚信现象还比较严重和常见,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据统计,我国企业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商务诚信还远不容乐观。

  此外,个人诚信方面也不太乐观,对待具体问题时一些人还比较缺乏自律意识,知行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如目前农村个人信用贷存在的较多“赖债”现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逃单率不断上升现象、社会明星“老赖”问题层出不穷等,无不显示我国个人诚信问题的依然严重。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除了宏观上我国社会还处在快速转型期相关信仰缺失,而诚信等教育又跟不上形势需要之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如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但失信者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及时惩罚,而且还有可能因失信得到更大的利益),如诚信法律建设不全、执行不力等,也有着更直接的联系。所谓诚信与法制相伴,诚信的厚薄取决于规矩的方正。罚不慑,法难威;法不震,德必失。而这背后,无疑与社会诚信建设者、守望者的政府诚信不足、榜样失范不无关系。

  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诚信社会建设道路的复杂以及任重道远等,并非设立“诚信日”这么简单。反过来讲,建设诚信社会,包括地方政府等,通过设立“诚信日”来引导,固然未尝不可,但根本上这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环节,我们决不能患上“诚信日”依赖症,而借此就完事,而更重要更繁重的任务却是在为社会诚信尤其是政府诚信建设方面,要立明规、严规,通过社会诚信的齐头并进,尤其是政府诚信的示范带头,快速有效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诚信建设,从而人人参与诚信,人人受益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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