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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食品应有明确监管标准

  • 发布时间:2016-02-16 09:32:4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儿童食品应有

  明确监管标准

  □ 禄永峰

  近日,南京市小营小学二(1)班“爱馨雏鹰假日小队”的同学们来到夫子庙,开展“我和城墙宝宝一起平安自护”活动。同学们打出宣传横幅,身披宣传授带,带着扩音设备,重点对食品的标签、营养成分、预防食物中毒等内容进行宣传,引来游人的阵阵掌声。(2月14日《金陵晚报》)

  表面上看,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打着“儿童食品”“儿童专用”的旗号,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噱头,给消费者一种误导,甚至以假乱真的营销概念。这类儿童“专用”食品之所以横空出世,频繁不断,质量参差不齐,种种乱象背后,暴露出的问题正是监管的缺位。

  很显然,食品不该像药品一样,非要分为成人和儿童专用不可。无论将食品加工成什么,它自身存在的主要成分不会改变,虽然一些儿童食品的味道会更加诱人,其本质并不是添加的营养成分有多么丰富,有的是超标的食品添加剂作祟。至于添加剂,有的是改变色泽的,有的是防腐的,有的是改善口感的,有的兼而有之,在儿童食品中添加进过多的添加剂,这种添加与“添乱”有何差异?

  相对而言,市场是动态的,也是多变的,儿童食品销售同样流通于市场之中。事实证明,强化市场监管,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之一。近年来,各地儿童问题食品之所以屡治不止,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市场监管滞后。正是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管,因此难免缺少有效的严惩。依照惯例,监管儿童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大多地方只是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处罚主要以经济形式为主。很显然,这种处罚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不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明晰体现了对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法治严惩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因此,严惩儿童问题食品,法治思维同样不可缺失。也就是说,惩治儿童问题食品安全犯罪,只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力量一起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扫除滋生儿童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恶务尽理应不是一件过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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