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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皮包“掉色” 店家拒绝退货

  • 发布时间:2016-01-13 10:32:4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消费者网反映,她花3100元在北京房山首创奥特莱斯阿玛尼店买了一个鳗鱼皮包。使用一个月后,皮包表面出现一块明显色斑,她以为是脏了,也就没怎么在意。几个月后送到护理店清洗时,护理技工告诉她,皮包表面的色斑是掉色,清洗不了,也没办法修复。陈女士认为,皮包存在质量问题,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店家以皮包超出“三包”期为由,拒绝退货。

  接到陈女士投诉后,消费者网工作人员及时与奥特莱斯阿玛尼店取得联系。店家销售人员认为,陈女士购买的鳗鱼皮包,是用天然鳗鱼皮制作的,其颜色本身就不均匀,根本没有上色,更不存在掉色问题,而且,皮包的“三包”期为3个月,陈女士的皮包已经购买6个月,远远超出了“三包”期,她们也很无奈。但陈女士认为,自己花3100元买的一个品牌包,只用几个月就坏了,商家的回复让她很难接受。经消费者网积极协调,店方最后同意为陈女士更换一个同品牌同型号的皮包。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网最近接到多起皮包服饰类投诉,涉及的商品一般价格都比较高,发生纠纷后,双方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超出“三包”期的商品,消费者维权非常艰难。消费者网有关负责人表示,像陈女士这种购买价格较高皮包,超出“三包”期发生纠纷,商家同意为其直接换货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此,北京市消协投诉与社会监督部主任陈凤翔做了详细的法律点评分析,他指出,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问题、不同的性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同,随之解决的方式、解决的办法、解决的结果也会不同。

  陈凤翔表示,就上述个案,若皮包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售出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退货时间问题,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而针对“三包”期限问题,《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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