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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将有规范

  • 发布时间:2015-12-03 11:33:0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王 嘉

  如今,对于城市居民来讲,进超市购物已经成为一种生活习惯,但是,超市中的生鲜食品存在部分无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规范的情况;此外,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首先对“生鲜食品”、“超市”进行了定义。意见稿中所称生鲜食品是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所称超市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意见稿规定,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本规范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在具体的包装方面,意见稿要求,超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

  意见稿要求,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并对生鲜食品上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做了具体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显著,鼓励超市应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全环节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意见稿强调,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进行标注;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超市以无包装等散装形式销售生鲜食品应当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或展售柜台的显著位置按照上述标注内容要求加贴标签标注或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明示。

  针对保质期问题,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并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针对生产日期问题,意见稿要求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针对产地问题,意见稿认为生鲜食品的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畜禽肉类的产地应标注为畜禽屠宰厂的具体地址,果蔬的产地应标注为果蔬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或种植区域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水产品的产地应标注为捕捞水域或养殖区域归属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种类的生鲜食品产地为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

  意见稿对生鲜食品的名称也作出了说明,生鲜食品的名称应标注为通用的具体名称,两种以上生鲜食品混售应注明,不得以统称或一种生鲜食品的名称代表。

  意见稿还对加工肉馅等产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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