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心快递”本可避免
-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2:15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安 然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又一个黄金周过去了。每个长假都是商家促销的好时机,近年来,长假更是消费者网购的高潮。然而,网购给不给力,快递服务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结合该院审理的具体案例,对快递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提请读者注意。
邮寄快递未保价 最终仅赔几百元
家住北京昌平区的胡先生于2012年11月将两套价值2万余元的高尔夫球杆交付快递公司处,要求将这两件包裹寄送到海南省三亚市,然而十几天过去了,三亚的收货方表示一直都没有收到货物,经查询,快递公司海口负责人确认胡先生寄送的这两件货品全部丢失。在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品损失及运费共计两万余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要求胡先生按照程序提供托运单,同时要求提供快递货品及实际价值证明,提供其实际花费运费的有效证明。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法规及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面单运费5倍的数额赔偿,也就是仅几百元钱。
经法院查明,快递公司在提供给胡先生的托运单正面就写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资费的5倍。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约定。”而胡先生在邮寄包裹时并未支付保价费,且在邮寄的快递单上签了字。因此胡先生和快递公司已经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将胡先生交寄的物品丢失,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胡先生在邮寄物品时并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其所交纳的运费中也并未包含保价费,故该邮件属于未保价邮件。该邮件托运单正面及背面都写明了未保价物品的最高赔偿额为资费的5倍。胡先生填写该托运单并签名,视为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因此快递公司应按所付邮费5倍赔偿胡先生邮件丢失损失,并应退还所付运费。
未写物品名称 只赔三倍资费
王先生是一位网站卖家,经营一家家用电器商店,2010年12月23日下午,王先生将价值近万元的一台尼康单反相机和保护镜一个交给某快递公司运输,要求其运送到买家处,但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王先生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快递公司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快递公司则辩称运单是快递公司和王先生之间达成的协议,运单已记明若发生物品丢失则按照运费的3倍予以赔付,王先生也已在运单上签字。此外,王先生并未在运单内件品名栏上写明物品名称,物品丢失后,王先生称所丢物品是尼康单反相机,价值近万元,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快递公司只同意向王先生赔偿3倍运费,即60元钱。
本案中,王先生在邮寄包裹的时候未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物品名称,自然也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而运单是王先生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协议,运单上明确写明“填写本面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的加粗字样,王先生作为电商卖家长期和快递公司合作,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的条款应当是明确知晓的,但是王先生明知自己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却未填写物品名称且未对该物品进行保价,因此快递公司只需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给王先生。
预付方式寄送国际快递 快递公司可向收件人收取相关费用
王女士曾经委托某国际快递公司将一份包裹从北京寄往法国巴黎,并支付700余元邮资。该包裹于2006年1月某日妥收,但收件人向王女士反映,快递公司向其收取了部分费用,王女士得知后要求向快递公司查询收费清单,但该公司拒绝提供。王女士认为,根据被告合同承诺及《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提供收费清单是公司应尽职责和义务,该公司拒绝履行查询义务,应向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赔偿为此支出的翻译费、企业调查费等费用共计1000余元。
该国际快递公司辩称,该包裹确实是由我公司承运,运输费用已照标准收取,投递时间没有延迟,全部投递工作符合快递管理条例。虽然王女士选择了托运人预付运费的投递方式,但是需要收件人支付关税和增值税,公司向收件人是收取了关税、增值税、当地海关税等,在投递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问题。针对王女士查询收费的问题,该公司表示并未接到原告查询收费的要求,故不存在拒绝查询的事实。
本案中,王女士与该快递公司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运单系双方的有效协议。王女士和快递公司的运单上服务条款与条件中明确规定,预付付款方式为发件人支付运费,如遇征收,由收件人支付目的地国的关税和税金。虽然王女士在邮寄快递的时候选择了预付的方式(0PREPAID),但根据运单条款的说明需要由快递公司向收件人收取相关税费,因此王女士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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