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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要严格执行程序

  •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2:1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叶永和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监督方提出异议是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权力,如何正确履行复查工作程序,既是认真履行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又是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的关键,也是规避监督抽查风险的有效方法。作为质监部门应认真对待,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不仅起不到复查的目的与作用,而且很可能成为低下质量水平产品的帮凶。

  复查程序分为复验程序与复检程序,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解决不同异议所规定的两项措施,不仅不能混为一谈,弄错使用方法与对象,而且必须准确地把握与遵循各自的复查程序。根据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但是,不管在复验程序或复检程序中都是没有用备样或加倍数量进行复查之说,这一点必须引起质监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用备样进行复查,把备样作为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对监督结果判定产生不同意见时复查之用,从表面上来看备样是兼顾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双方利益,是一种“公平”的保证与措施,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大大增加了监督抽查风险。比如,样品数为2、备样数为2。如果这时采用备样形式进行复查,经计算监督要求合格质量水平的合格品率从97.5%降为90%。换言之,启用备样复查就大大增加监督方的错判概率,使原本不合格核查总体(即合格品率为93.5%核查总体)变为合格。

  二是用加倍数量进行复查,加倍数量复查从形式上来看好像是对核查总体加严了、要求高了,但实际上是增大了产品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风险。现在以样品为3的零抽查方案为例,经计算当核查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超过规定的5倍达到7.5%(规定要求不合格品率是1.5%),已属于严重不合格核查总体,监督通过的概率高达92.2%。也就是说,面对如此严重的不合格核查总体,允许在已判定不合格后采用加倍复检方式,其结果是监督抽查十次还不到一次被真正判定为不合格,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监督方自己否定自己现象,有损害质监部门的形象。

  由此可见,复查是不能采用备样或加倍数量的形式。根据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2828.4-2008规定,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管被监督方的异议最终采用何种复查程序(即复检程序或复验程序)都不能用备样或加倍数量的形式进行复查,除非是那些特殊项目或系统原因。换言之,正确应用复查程序既是质监部门履职质量监督的职责,又是科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前提,也是公平、公正、科学地处理被监督方异议的途径。

  总之,正确处理被监督方的异议,看似是工作认真与否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科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问题,也是怎样维护监督双方最大利益的问题。准确履行复查程序,既是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又是降低监督抽查风险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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