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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盖章后打印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曾祥素)李某认为某劳务公司没有按讨要工程款协议支付报酬,遂将该劳务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某于2012年5月28日在劳务公司任司机职务,工作至2013年5月31日。

  李某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5月28日,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他代表劳务公司出外讨要工程款,劳务公司答应按照讨回工程款的20%作为报酬。后李某为劳务公司讨回欠款,劳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12万余元,但劳务公司拒绝支付。

  劳务公司辩称,公司不可能与李某签订协议,协议没有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注明去哪个单位要账,更没有说明单位欠多少钱。李某有伪造合同的动机,且协议书过于简单,是为了迎合公章盖的位置。

  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坚持认为先书写内容后加盖公章,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对协议书中的印章印文与打印文字的朱墨时序进行鉴定。

  经鉴定,协议书上的上、下两枚印章印文与打印字迹的形成时序为,先盖印章后打印字迹。

  北京二中院经二审后认为,李某主张其与劳务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提交了协议书,但该协议书被鉴定为先盖印印章印文后打印字迹,李某关于该协议系先打印后盖章的主张与该鉴定结果相矛盾。审理中,李某亦认可自己曾单独掌握公司公章。因此,综合上述情况,依据李某提交的协议书不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书面委托合同关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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