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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伤人

  •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一女子在建筑工地上卖啤酒时,被爆裂的酒瓶炸伤右眼。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啤酒瓶存在质量瑕疵为据,判决生产厂家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小艾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初,80后小艾来到大华河畔的华城四期工程工地做小卖铺生意。同年7月30日,小艾在卖啤酒给两名工人时,爆裂的啤酒瓶将其右眼炸伤致残,造成右眼盲目四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8级、10级伤残。

  生产厂家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一直否认酒瓶会爆炸,也不同意提供任何赔偿。小艾只得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近30万元。

  小艾诉称,被告作为生产厂家,违规使用过期劣质啤酒瓶(该啤酒瓶是2007年生产,规定使用期限为两年),现该啤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条件下发生自爆,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啤酒瓶使用两年是建议期限而非强制使用年限,所以无所谓超期使用。根据被告的调查,原告对啤酒进行了不恰当的冷冻,导致啤酒瓶发生冷热气压不均。在交付啤酒的过程中,原告自己不慎将啤酒瓶碰倒,故而引发啤酒瓶爆裂。所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尽到合理保存以及谨慎拿放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宝山区法院对酒瓶碎片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啤酒瓶的瓶身厚度最薄处仅为1.76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于2(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鉴定人经综合判断认为,送检酒瓶的爆裂特征上仅反映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由于送检啤酒瓶碎片缺少较多,未检见其他反映啤酒瓶爆裂的特征,故无法对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予以明确判断。

  宝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啤酒瓶存在质量瑕疵,判定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宝山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根据司法鉴定部分检测结果可以确定,被告的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啤酒瓶的爆裂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送检啤酒瓶的爆裂特征上还反映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该鉴定分析与被告证人证言的相关陈述具有符合之处,故外力作用也与啤酒瓶的爆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于啤酒瓶两年使用年限是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非强制报废年限,所以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啤酒瓶爆裂是原告不当冷冻又不慎碰倒所致,但产品质量责任非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当冷冻行为,而鉴定结论已明确被告的啤酒瓶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缺陷,所以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定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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