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57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
存在霸王条款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对于合同订立以及对与该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出卖人与买受人均已在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确认;双方就购买该商品房一事,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仅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准。针对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中的一条,在近日召开的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第4次评审会议上,被评为霸王条款。
据介绍,该合同的正本及附件一到附件九均采用的是由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附件十是开发商自己设立的补充协议。与会专家认为,开发商在所提供的该格式条款中表示,针对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比如说开发商宣传所售房屋业主子女可以就近上重点小学、中学的,可能就会对房价有重大影响,如果开发商最终是虚假宣传,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据记者了解,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统的专家、房山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人员、房山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及部分资深律师组成。至今已召开4次评审会议,曾对涉及房屋中介、车辆购买、医疗、婚庆、出国培训、快递行业的多款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