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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整合在即

  • 发布时间:2014-08-05 22:29:5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行业规范指引下,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或将迎来重大整合。

  日前,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2012年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备用金管理,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将推动市场分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对外劳务经营行业的整合。

  依法调整

  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快速发展,原有《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決定》因备用金额度偏低、使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作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配套管理办法,《办法》旨在配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范对外劳务市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将于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商务部表示,将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的事中事后管理,理顺政府、企业以及劳务人员间的关系,并要求各单位用对、用好备用金,并适时评估,确保备用金制度的长效性,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比此前的《暂行办法》,《办法》主要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总体而言,对于行业的管理更趋严格。这主要体现在备用金缴纳额度的大幅提高和缴纳时限的缩短,以及对于违反规定的罚则上。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由此前的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要求企业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此前的规定是两个月;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此前的规定仅有警告处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办法》也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商务部贸研院研究员李志鹏指出,备用金的大幅提升顺应了对外劳务合作整体规模提升以及劳务人员工资提升的形势发展。同时,《办法》与原有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相比,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多的双向互动,并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比如,备用金的缴纳在现金之外增加了等额银行保函的形式;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指定银行应每季度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等。

  整合加速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行业的整合,淘汰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山东润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季君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实力较弱、缺乏竞争力的公司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备用金缴纳门槛,市场整合是一定的。“备用金是管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重要手段,《办法》抬高了行业门槛,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劳务部主任张翔如表示。

  据了解,2008年政府职能调整之后,原由劳工部管理的对外劳务企业归入商务部统一管理。当时,1100余家企业在资质要求变更和主体优化的情况下整合为900余家。此后,我国对外劳务企业一直维持在900家左右的规模。“在当前形势下,强化对外劳务市场的管理十分必要。”张翔如指出,近年来,在外劳务人员的安全风险事故频发,在外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的威胁已成为行业发展不容回避的事实。与此同时,在前期市场规范的基础上,仍有部分企业的经营规范性有待加强,参差不齐的经营水平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缺乏资质的非法中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是部分企业在劳务合作纠纷中不能承担应有责任,外派劳务人员的应有权益遭受了损害。尤其是由于劳务人员的素质有限,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薄弱,在相关的劳务纠纷中往往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境外雇主的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侵犯了对外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张翔如同时强调,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也须进一步引导约束劳务人员的务工行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外劳务市场的发展水平有限,《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出台较晚,相关市场主体的法规意识不强,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盲点,外派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的非法履约、刑事犯罪和不遵守外派劳务目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的行为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市场开拓。张翔如认为,应加强法规教育培训,让对外劳务市场的各方主体均能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并享有自身拥有的权益,共同维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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