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监管趋严 对违法违规零容忍
- 发布时间:2016-01-28 16:05: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斌
新三板的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了。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公布2015年的监管工作情况指出,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要高度警惕,并表态,加强监管已经是新三板的日常性工作,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绝不会因市场形势而出现“松紧”变化,各市场主体莫将“包容”当“纵容”。
监管态势趋严
新三板监管趋严的态势在2015年就有所体现。随着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体系建设的加强,监管工作力度的加大,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批涉嫌违法的案件被移交至证监会。
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股转公司共对44家挂牌公司、35名挂牌公司董监高、1193个投资者账户(1238次)、31家主办券商(35次)、2家做市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累计1351次;对1家挂牌公司、1名挂牌公司董监高实施了纪律处分;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1家公司实施摘牌。及时向证监会移交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大股东违规减持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27件。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英大证券”案和“中海阳”案。
具体来看,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
除了对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外,挂牌公司的大股东也在监管范畴。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中海阳大股东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等8个账户(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最终查明账户组累计卖出3633000股,卖出收入共计31740500元,净卖出196000股,获利545800元。薛黎明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00元,并处以545800元罚款。
做到有异动必有反应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逐步增多,表现形态日益多样化,挂牌、交易、融资、并购重组、机构管理等多条业务线均已涉及。据全国股转公司观察,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应当高度警惕,更应当果断处理、绝不姑息。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包容是新三板的一大特色。这一市场包容亏损、包容业态、包容规模、包容发展阶段、包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但包容绝不意味着对市场违法违规的纵容。加强监管已经是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是完善新三板的应有之义,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投资信心,打造法治市场、诚信市场。绝不会因市场形势而出现“松紧”变化。
需要强调的是,新三板市场践行规则监管,各项规则均向市场公开,供全市场一体周知、共同遵守,做到标准明确、程序清晰、一触即发、公开透明。这些规则、程序既是市场参与人的基本遵循,也是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的基本遵循。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新三板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威慑力的同时,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发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机制的合力,强化与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配合联动,建立与证监会稽查局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和技术支持等基础性工作,以大数据监管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跟踪、及时处理能力;三是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强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坚决、明确,即坚持“零容忍”,一旦发现,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力争做到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各方主体应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尊重规则、遵守规则、敬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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