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赵新亮
8月30日,山东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汇能海投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截至10月30日,距离决定书下发已有约两个月,从ST新潮的公告来看,汇能海投等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公开其他整改措施。
8月23日晚间,ST新潮公告称,第四大股东汇能海投提出部分要约收购,拟以3.1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31.28亿股股份,合计涉及96.98亿元。
此后,在监管、媒体等各方关注下,8月30日晚,ST新潮发布公告, 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导致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
汇能海投称,其关联企业汇能煤炭于2023年11月30日与盛邦科华提供了借款12亿元,而盛邦科华通过网络拍卖取得ST新潮5.51%的股权,支付金额为11.98亿元。梵海汇享与伯纳程的实际出资人从汇能海投的关联公司合计借款金额20亿元。 基于上述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借贷情形,汇能海投与上述股东之间已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一致行动人。
从汇能海投这次披露的相关轨迹来看,其为盛邦科华、伯纳程基金、梵海基金等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已然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推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其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入公司股票,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超过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从ST新潮公告来看,汇能海投一直未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显示,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ST新潮的要约收购中,汇能海投表示,收购目的是基于汇能集团发展战略。在汇能海投对一致行动关系的回复中提及,汇能集团全资子公司通汇煤炭于2023年11月30日向北京盛邦提供借款12亿元,2023年12月12日,北京盛邦即通过网络拍卖以近12亿元取得ST新潮部分股权。此外,一致行动人中的两家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曾从汇能集团旗下隆图煤炭、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间接借款合计20亿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显示,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则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因此,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义务人是否应该将汇能集团列入,也是汇能海投需要回答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