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违规炒股亏300元收监管函 *ST海龙冤枉吗?
- 发布时间:2016-03-16 16:1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阎明炜
3月15日,深交所针对恒天海龙董事李光发出监管函,做为公司董事,李光违规买入公司股票3100股,卖出775股,实现收益—300.7元。
*ST海龙表示,公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 2015 年度报告,李光此次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几千几百股的操作,最后还没实现盈利,却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并对此行为发出监管函,李光的行为可以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ST海龙“冤枉”吗?深交所小题大做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独董一日内买卖公司股票 深交所发函监管
3月10日,*ST海龙独董李光,通过个人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100股,均价6.828元/股,累计成交金额21167元,2016年3月11日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75股,均价6.44元/股,累计成交4991元,实现收益-300.7元。
3月14日,*ST海龙发布公告,称公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 2015 年度报告,李光此次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李光承诺今后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由于此次交易的收益为负,公司董事会无需向其收取违规收益。
3月15日,深交所针对该时间发出监管函,监管函称作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9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
李大霄:独董无心之失 监管层公事公办
几千几百股的操作,最后还没实现盈利,却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并对此行为发出监管函,李光的行为可以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公司*ST海龙“冤枉”吗?深交所小题大做了吗?
英大证券研究所长李大霄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交易量上来看,该独董的行为应该是“无心之失”。“该独董进行此次交易,属于对交易规则不太明晰,从交易量来看,不太可能是故意去触碰法律。”李大霄说。
对于深交所发监管函,李大霄表示,这属于公事公办。“按规则来看,深交所属于公事公办,因为李光的行为确实已经造成了违规短线交易。”李大霄说。
央广网财经记者查阅《证券法》发现,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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