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氏兄弟:望法院审慎以待 公正权衡原被告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5-10-16 03:36:0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菲
自举牌西藏旅游(600749)以来,胡氏兄弟一直对外界保持缄默,无形之中弥漫着浓浓的神秘感。几经辗转,证券时报记者终于联系上举牌方,胡氏兄弟委托弘俊资本负责人刘文俊接受了记者专访。
实际上,这也是胡氏兄弟首次对外公开发声,呼吁法院能够本着公平、公正与透明、审慎的原则审理本案以及谨慎对待相关当事人之申请,以维护各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以及中国证券市场与公司法治秩序长远与健康发展。
西藏旅游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次诉讼案主要属于控股股东层面,上市公司并不清楚诉讼案的详细细节。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与其控股股东国风集团取得联系。
新型证券民事纠纷
刘文俊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胡波、胡彪作为本案被告,至今未收到西藏旅游10月15日所公告的民事裁定书。鉴于此情,目前尚不能就此作出正式回应,但将在收到拉萨中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后再行作出正式反应。
目前,针对西藏旅游公告披露的信息,胡氏兄弟及其律师初步认为,国风集团起诉二胡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之信息披露规则一案,客观上属于新型证券民事诉讼纠纷,存在其新颖性与疑难性,审理法院理应谨慎对待,全面并公平、公正地权衡对待原、被告双方之合法权益以及对证券市场乃至公司治理规则的影响。
刘文俊称,此前唯一的类似案件上海新梅案,截至目前,上海法院极为慎重,并未作出任何判决,亦未有类似“行为保全”之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
胡氏兄弟律师认为,行为保全措施通常适用于被告方可能存在持续违法侵权行为,而不是用于限制当事人行使正常及正当权利。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不能理解国风集团以及拉萨中院认为二胡存在什么样的持续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亦看不出行使所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股东权利将损害国风集团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希望就此能够得到拉萨中院的进一步释明。
诉讼请求标的不明
实际上,在国风集团的诉讼案件中,一直存在胡氏兄弟违规买入股权具体数量的问题,那么究竟涉案股份是多少呢?
资料显示,目前胡氏兄弟合计持有西藏旅游股份共计1891万股(占比10%),均系二级市场公开购买所得。
其中,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合计持股5%后,未能正确履行报告与披露义务而购买的数量为4.59%,另有0.41%系依法完成报备与披露,且接受了证券管理部门相应行政处罚后新购买的股份,同时也履行了报告与披露义务。
也正是鉴于上述实情,胡氏兄弟律师认为,原告国风集团诉讼请求第一项与第二项请求确认无效以及所谓要求强制卖出的,也只是这4.59%的股份数量。
他进一步指出,姑且不论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在其诉请认为存在违法进而无效的股份比例仅为4.59%的情况下,其申请禁止而拉萨中院予以支持的却是胡波、胡彪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包括不在争议范围内的5.41%)项下之股东权利。显然,该措施严重超出了原告国风集团之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标的范围,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上存在明显的扩大化嫌疑。
西藏旅游对此也并不清楚,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西藏旅游作为上市公司只是按要求和义务披露公告,此次诉讼案原告为控股股东,且裁决书是拉萨中院下达的,西藏旅游对案件具体事项不太了解。
裁定正当性遭质疑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2015年8月28日,该案原告国风集团向拉萨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胡氏兄弟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对此,刘文俊称,此次拉萨中院裁定禁止的行为,恰恰是原告国风集团部分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基于此案的新颖性与疑难性,审理法院本应当慎重对待,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以裁定代审判”,将一个“行为保全”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先予执行”行为。就此,对拉萨中院的上述裁定合法性与正当性存疑。
针对该案件,胡氏兄弟律师表示,“2015年8月6日原告国风集团起诉胡波、胡彪时,依法本应当在成都提起诉讼,拉萨中院并无管辖权。不过,当我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国风集团于8月28日(周五)提出追加西藏旅游为被告的申请,拉萨中院8月31日(周一)即以追加被告为由驳回了管辖异议,颇为神速!”
律师同时提醒,“国风集团追加西藏旅游为被告的理由非常牵强(西藏旅游实际系其诉讼主张之受益者),明显系为争管辖而勉强的行为。我们已依法向西藏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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