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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拒增临时提案 豫商集团将自行召开股东会

  • 发布时间:2015-08-18 03:38: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鹏飞  责任编辑:杨菲

  7月24日,豫商集团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其决定于今年8月27日自行召开东方银星(600753)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相关通知,以期改选公司任期早已届满的董事会。而此前因筹划重大事项处于停牌状态的东方银星则于8月5日选择复牌,披露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完全转与他人的相关公告,并发布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东方银星提议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8月26日,恰好比豫商集团提议的时间早了一天。

  证券时报记者从豫商集团获悉,为防止东方银星陷入重大治理缺陷,出现“双头董事会”的尴尬局面,在得知东方银星决定于8月26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后,豫商集团于8月11日向东方银星董事会提请在8月26日东方银星召开的《东方银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议案,就新一届董、监事会的候选人提出提名。豫商集团于8月14日收到东方银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函,以其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资格为由拒绝了上述提案。

  豫商集团表示,根据《公司法》以及《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5条的相关规定,截至提出临时提案之日,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东方银星公司公开发行股份29.99%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提案权。

  豫商集团强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今年5月29日对其收购东方银星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中,既没有认定豫商集团有关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限制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更没有判定收购行为无效。另外,豫商集团已主动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缴纳了罚款,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容侵犯。

  另外,此前重庆银星智业转让所持东方银星所有股权时,豫商集团曾对其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返还侵占上市公司的1.6亿元土地款。东方银星于8月13日发布《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情况说明》,就上述事项作出说明。豫商集团并不认同公司的情况说明。

  豫商集团认为,说明中在购买天仙湖土地一事隐瞒了两个基本事实和一个法律事实。隐瞒的两个基本事实为:1、东方银星的法定代表人李大明与约占天仙湖公司90%股份的大股东李毅是父子关系和李大明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2、在天仙湖公司的16宗土地转让之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该16宗土地的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该宗土地在没完成“库岸整治”之前,不得转让。

  隐瞒的一个法律事实为:该16宗土地在转让前,天仙湖公司没有对该土地进行投资开发,而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之前,必须完成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25%以上。

  豫商集团表示,对于东方银星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会议审议事项及其形成的决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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