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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状告开南系违法出借法人账户

  • 发布时间:2015-05-17 10:58:52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上海新梅新旧两大股东就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博弈持续发酵,已引起了监管层和广大投资者的强烈关注。5月14日晚,上海新梅发布公告,将王斌忠等八名被告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南系买入原告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新梅发起捍卫公司权益的自卫战。

  诉讼拉锯战何时休?

  2月25日,前控股股东兴盛集团起诉王斌忠等16名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各被告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3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随后3月24日,开南方六位一致行动人对上海新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认为上海新梅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剥夺其表决权未计入原告所持股份。3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可以看到,短短半年时间内,上海新梅与开南投资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已有多达三次诉讼提交法庭。反复的拉锯战对已经“戴帽”的上市公司毫无益处,更是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诉讼依据正中靶心?

  此次,上海新梅诉讼王斌忠等被告的法律依据聚焦在“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上。

  之前宁波证监局已查明,自2013年7月18日起,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及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条之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上海新梅认为,各被告出借证券账户给王斌忠供其交易原告股票的行为属于禁止交易行为。王斌忠借用其他被告持有的自然人账户交易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亦属于禁止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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