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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金所遭被告管辖异议狙击 律师:异议或被驳回

  • 发布时间:2015-04-09 06: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 郭晓伟)今年3.15之前,因认定“房金所”这一商号被侵权,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房金所)和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把新浪、易居中国、上海新居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居金融)告上了法庭。

  3月4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4月7日,按照法院传票原定传唤事由,本来是双方证据交换的日子。新居金融却因办公地和注册地存在出入,提出管辖异议,希望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闸北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有分析人士猜测,“被告有拖延时间的嫌疑”。

  中国经济网记者联系到新居金融方面负责人,“现在还不是时候,到时候会对外披露。”说完,对方便挂断了电话。

  “这种事情一般都会委托律师洽谈。如果没有达成一致,不可能对外公布,法务人员也不会接受采访。”易居中国上海总部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告知中国经济网记者。

  本案房金所一方代理人张巍表示,“浦东新区不但是两被告新居和易居的登记住所地,同时也是被侵权人之一原告上海房金所的住所地。无论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是按照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浦东法院管辖均无异议。”

  北京发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鹏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目前情况而言,被告管辖异议的申诉被驳回概率很大。”

   两个房金所

  在百度输入房金所,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域名和链接。

  一个是,房金所(fangjinsuo.com)隶属于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房产抵押贷款专业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金融专家。2014年6月,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获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位于上海浦东张江中兴智慧园办公场所启用,线上线下互动的经营模式正式形成。

  通过该公司客服电话,记者了解到,这家公司从开始运营起,其名称即为房金所,且对相关商号进行过注册。

  另外一个“房金所”的来头似乎更大。

  这家房金所( fangjs.sina.com.cn)的介绍是:易居中国(国内首家房地产线上、线下全面解决方案供应商)、新浪(中国及全球华人社群领先的在线媒体及增值咨询服务提供商)、红杉资本(是全球最大的VC)联手打造的投资理财平台。

  在这家公司联系方式中,记者看到新居金融。

  中国经济网记者拨通了该公司客服,“我们是由上述三家公司联手打造的,线上网站名字叫做房金所。”

  至于该平台实际运用方是不是新居金融,对方说,“这个我们不清楚,只能由公司工作人员解答。”

  在微博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

  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认证微博名称为“房金所”。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的微博名称则是“房金所官博”;其信息中“新浪、易居中国、红杉资本联手打造中国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的宣传语尤为抢眼。

  李逵李鬼之争

  为什么莫名其妙出现两个房金所?李逵与李鬼之争再现,深圳房金所把新居金融运营的房金所告上了法庭。

  从深圳房金所提交的证据上来看,新居金融无疑侵犯了房金所的商号权。

  深圳房金所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设立,是专门从事房地产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房金所成立之初即着手开发以“房金所”为名称的金融服务平台,并开展日常营运活动。

  2014年7月18日,新浪等三被告方推出同样名为“房金所”的网站,主营业务同为房地产金融服务。

  原告方房金所域名(www.fangjinsuo.com)注册于2014年1月14日,而被告方域名(www.fangjs.com)注册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原告方以“房金所”为名称的网站于2014年3月在工信部备案登记,而被告方同名网站的备案时间是在2014年6月;原告方房金所网站0.9版本平台在2013年12月26日即开发完成,而被告方网站开办主体此时尚未设立。

  深圳房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金所在创立之初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各种资源进行宣传和推广,自身已在房地产金融服务领域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而被告方对公众以‘房金所’指代被告,是篡取我司对于‘房金所’三字商誉的行为。如果我司不予以反击,放任其该行为,今后‘房金所’这三个字所承载的商业利益和价值,将与我司再无关系,我司长久以来对此的投入将付之东流。”上述负责人说。

  对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房金所”三个字作为被告简称等侵权行为,同时公开澄清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钱”。

  提管辖异议或被驳回

  3月4日,上海浦东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然而,面对扑面而来的舆论,被告方一直选择沉默应对。

  4月7日,原定双方交换证据的日子,却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推迟。

  张巍介绍,当天被告方易居和新居金融因实际办公地址和登记住所地存在差别而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闸北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据张巍介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新居金融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登记住所地变更,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综合以上几点分析,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应当具有管辖权。”张巍表示,“至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会不会按照两被告管辖异议将本案移送,我们静待裁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新浪一方并未出面,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北京发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鹏也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司法诉讼,主要以企业注册地为主,如果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和注册地存在差别,以实际注册地为主要依据。”他还表示,被侵害方侵害结果实际发生地法院立案判决也完全合理。

  “这种管辖异议被驳回的概率很大,诉讼移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王鹏说,“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排除拖延时间的可能,但最终这并不影响诉讼结果。”

  深圳房金所品牌运营总监李晶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不管程序执行快慢,我相信法律一定能够维护正义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有信心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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