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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刊文:党员可以炒股 但严禁七类行为

  • 发布时间:2016-04-13 11:48:3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陈英华  责任编辑:陈娟娟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模拟案例】李某某,某省证监局处长,中共党员。李某某在筹划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获利700余万元。

  实践中,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工作使然,把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变成真金白银才更实际,这种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触犯了廉洁纪律。

  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夏学文表示,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本案来说,夏学文指出,李某某利用自己身为省证监局处长的便利条件,把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与其妻共享,并用有关账户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大量钱财。其行为明显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不相符,严重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必然受到严惩。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党员干部。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越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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