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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下宏达新材存多种违法行为

  • 发布时间:2016-04-11 08:30:5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阎明炜

  近日,证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002211)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以及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上海金力方内幕交易“宏达新材”案依法做出处罚并发布案情。

  据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有关调查人员表示,本案调查工作直指饱受市场诟病的“伪市值管理”,调查、审理、处罚周期不足一年,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行为被一一认定处罚,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证监会长达23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尽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认定逻辑,成为证监会创新执法思路、主动回应市场关注、集中优势执法力量、统一部署快查严处、强化信息发布与宣传、有效强化执法威慑的典型案例,也成为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生动缩影。

  首例信息操纵案

  据了解,前述案件系证监会处罚的首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案件,在证监会严厉打击各类新型操纵行为的执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前述调查人员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规、超比例持股、利益输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披上了“股价管理、市值管理”的合法外衣,在并购重组、重大信息披露及市值管理等环节变换手法、交织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其表示,针对“上市公司迎合市场炒作热点,编题材、讲故事,人为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节奏,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等操纵市场行为”,“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专门部署,予以重点打击,通过打击个案遏制类案,使稽查执法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大为提升。

  利好公告背后的利益同盟与陷阱

  对于该类案件的特点,前述调查人员称,在上市公司层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往往存在拉升股价的冲动,特别是在牛市周期中,受高企的股价诱惑,上市公司的“大小非”们减持意愿强烈。

  在市场层面,一些私募机构以此为商机,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进行项目运作,帮助管理股价,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私募机构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在特定时段共同推高股价。

  在资金端,银行、券商资金借助两融、收益互换、信托产品渠道入市,民间资金通过出借账户形式配资给私募机构提供杠杆资金,一方面放大了违法资金金额,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为违法行为人提供了隐身的“马甲”。

  在资产端,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的运作下,美化包装、虚增业绩,甚至迎合题材和热点,人为打造适合的资产以供上市公司收购。

  “本案中,据上海永邦董事长杨某东介绍,其之所以选择和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合作,‘重要原因也在于看重宏达新材有重组概念’。如此一套完整的资本运作产业链,实质为赤裸裸的‘里应外合’式的市场操纵行为。”前述调查人员称。

  具体到本案,该调查人员称,一是牛市周期中上市公司大股东高位减持意愿强烈,此类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在运作过程中,无论是为了减持股份,还是为以股份作为对价收购资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有着强烈的拉升股价的愿望和动机。其选择与市场机构合作,以大宗交易方式将股票减持给私募机构管理,之后分享收益成为其所谓的“划算”选择。

  他说,“此举一方面可以规避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股东短线交易、减持窗口期限制的监管,并能为后续操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此类违法模式相对隐蔽复杂,涉案当事人往往报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

  二是私募机构以“市值管理”为名提供“一揽子”服务已呈现出专业化趋势。上海永邦对此即已有成熟的操作模式:首先,双方就“标的股票、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折扣率、预警线、平仓线”等确定“交易要素”,然后上海永邦通过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筹资或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接盘,随后融资方(股票出让方)支付保证金,合作期间由上海永邦管理股票,到期回购或处置股票,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三是民间配资市场为违法行为提供融资渠道。调查发现,上海永邦先后从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配资使用40多个个人账户,该等配资账户资金主要来自宁波、温州、台州等地的私营企业主,账户交易密码由资金出借方、配资公司、融资使用方三方共同掌握,资金密码由账户出借方掌握,配资公司根据设定的警戒线和平仓线控制风险,资金杠杆比例一般为1:5,最高可达到1:9。而作为配资业务“中央对手方”的配资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根本不具备信用中介的资格和能力,也没有任何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措施。

  四是此类案件违法模式体现为各类违法行为交织混杂,危害巨大。此类行为既与传统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存在关联,又体现出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混杂的现象,从表现形式上,具体体现为“信息披露工具化、操纵行为隐形化、内幕交易长线化”。同时,因涉及主体众多、事项繁杂,各类违法行为间存在着复杂的累犯、牵连和竞合等问题。本案便既涉及到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操纵数只股票等多种违法行为交织的情形。而这种内外勾结的“信息型操纵”导致信息披露违规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影响相互叠加,对股价波动形成“共振”效应,危害巨大。

  案件处理起威慑作用

  前述调查人员称,在当事人亏损3000多万元的情况下,该案依据《证券法》规定“顶格”处罚决定的做出,彰显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肃清证券市场“毒瘤”的决心,实现了证监会“2015证监法网”针对表现突出的违法违规,通过集中力量形成有效突破、加大执法震慑的初衷,也体现了针对不断翻新的各类违法行为,证监会积极回应市场和社会各方关切,努力实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遏制”的良好执法效果。

  同时,该案的查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划定了醒目的红线,也郑重提醒市场:

  一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必须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不得罔顾上市公司经营实际,找热点、编题材、讲故事,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节奏,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

  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与报备规定,不仅自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利,更不得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市场机构、人士,供其从事二级市场交易获利。

  三是市值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不得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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