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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私募自律管理不能止于保壳

  • 发布时间:2016-02-25 00:26:0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曹乘瑜

  近期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只登记而不发产品或不进行产品备案的私募将逾期注销。这引发了许多私募和中介机构发迷你产品进行保壳的热潮。2月22日,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对此表示,私募自律管理,不能仅限于保壳,还需按要求尽责信披、报送更新信息,更不能草率发产品备案;对于相关中介机构,需审慎开展业务,评估潜在风险。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避免草率登记备案

  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基金业协会表示,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纠纷。

  对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保壳热潮也带动了中介机构的“生意”。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对此,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但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对方机构、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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