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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 发布时间:2016-02-25 00:26:0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行业的洗牌不仅仅来自于市场转冷,监管的加强或让私募基金由“量变”走向“质变”。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从2016年2月开始,私募基金的发展进入了2.0时代。其标志是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以及2月起陆续发布的“七大自律规则”。

  在2013年6月基金法实施之前,私募基金处于“阳光私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既没有监管“娘家”,也没有行业自律,只能寄信托“篱下”做产品投资顾问,无法自己发行产品。

  2013年6月新修订的基金法实施以后,针对私募基金实行证监会指导、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自此,私募有法可依,有“娘家”监管,也可自主发行产品,可以去掉“阳光”二字,真正称得上是“私募”,也进入“私募1.0”时代。“私募1.0”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为主。

  从2016年2月开始,“七大自律规则”将陆续发布,涉及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行为、合同指引、投资顾问、托管、外包服务等各个环节。前两个规则已经发布,后几个正在征求意见。

  未来私募行业监管方面会出现重大变化。胡立峰认为,监管自律将由“滞后”到“完善”。2016年的私募基金行业和1997年-1998年的公募基金很相似。当时,老公募基金非常不规范,1997年下半年,证监会密集推出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细则。例如,1997年11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出台前,奠定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法规基础。“眼下这‘七大自律规则’既是较为全面的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高层设计,也比较有针对性。这些自律规则出台并实施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望迎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2015年12月15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除了健全自律规范,2016年基金业协会还将在受托登记备案环节加强专业化约束,对兼营信贷业务的机构,如民间借贷、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等不再予以登记;对兼营与投资管理无关业务的机构,如贸易公司等不再予以登记;对从事业务与投资管理有利益冲突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分类征信入会机制,对管理规模超过20亿以上、较好遵守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私募投资机构,接受其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对管理规模高于1亿元低于20亿元、暂不具备诚信自律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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