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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交易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 发布时间:2015-05-30 01:22: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周松林 张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经证监会批准,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4月23日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5月29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至此,《管理办法》相关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上交所准备工作就绪

  上海证券交易所29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规则。上交所于20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自此,上交所公司债券预审、上市相关规则已陆续发布,上交所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所有准备工作已全面就绪。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交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则,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上交所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以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了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完善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

  关于存量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上交所明确:存量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应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不再对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对于原允许普通投资者买入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其他存量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调整为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

  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股债关联产品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特有的债券品种,受到市场欢迎,上交所将大力推动上述股债关联产品的发展。此次配套规则特别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可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对其担保方式、担保物范围、初始担保比例等事项不再进行强制规定,而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换股期限也从公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之日起12个月”放宽到“6个月后”可以换股,以推动可交换债券产品的发展。

  深交所发布配套规则

  深交所29日消息称,日前,为配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配套规则是在现有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基础上,结合实践监管经验和发行方式的制度特征,制定形成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规则体系。其中,《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行为,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债券,并对“小公募”债券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配合“小公募”债券预审工作下放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内容,并取消上市推荐人和上市委审议制度;三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信息披露原则及内容;四是建立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为核心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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